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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業務異常清單的流程是什麽?

法律解析: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針對四種不同情況,具體的移除過程如下:1。因逾期未報送導致年度報告被標註為經營異常的,可以在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補充公示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除決定,恢復正常備案狀態。2.因無法聯系到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導致標誌異常的,應當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在提出可以重新聯系到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後,可以向作出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除決定,恢復正常記錄狀態。3.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即時信息披露義務導致標誌異常,申請恢復正常記錄狀態的,應當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然後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納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移除決定,恢復正常記錄狀態。4.公示的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標註不正常的,企業可以在更正公示信息後,向協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除決定。

法律依據:《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