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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信息披露中使用重要性?

壹、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的重要性判斷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對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原則並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發表意見。因此,國家審計準則壹般直接沿用會計文獻中的重要性概念。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在《審計準則第47號聲明》(SAS第47號,實施審計中的審計風險和重要性)中指出,“考慮重要性是壹種專業判斷,審計師需要判斷財務報告合理使用者的需求”。

《準則第47號》認為,“有些事項(單獨或累計)對於會計報告是否遵循公認會計原則的公允陳述很重要,而其他事項則不重要”。在審計計劃和實施過程中,審計人員沒有責任合理地確保能夠發現不重要的錯報或遺漏。

重要性標準具體應用於審計過程的兩個階段:首先,在審計計劃中,重要性是審計所允許的錯報或漏報的限度。此時,重要性的判斷決定了審計證據的數量和審計風險的大小。第二,在評價審計結果時,重要性是錯報或漏報的個別或匯總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判斷或決策的程度。此時,未調整錯報或遺漏的重要性決定了審計意見的類型。

第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標準

重要性標準不僅適用於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審計,也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壹個關鍵問題。重要性標準首先決定壹條信息是否重要,影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範圍,進而影響上市公司是否有披露義務。區分信息是否重要的意義在於使證券市場的投資者能夠獲得投資判斷所需要的信息,同時盡量避免證券市場被過多的噪音所淹沒。

美國實質性標準的定義最早體現在根據1933證券法的登記聲明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證券法》頒布後的第壹年就規定:“如果某壹事項被正確陳述或披露,將阻止或將阻止普通投資者購買該股票,則該事項為重要事項。”20世紀80年代以後,SEC采用了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並在S-X法規中將實質性標準定義為“壹個理性的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記名證券時,會將該信息視為壹種重要的實質性可能性”

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中的重要性標準不僅適用於向證券監管機構公開提交的財務報表,還包括其他財務報告(如年度報告中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盈利預測報告等。)和非財務信息;重要性標準不僅影響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也反映了二級市場臨時披露義務的履行情況。這些方面的重要性判斷仍執行“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標準,但具體方法不同(如信息披露及時性的可能性/重要性檢驗、二級市場信息披露中“影響股價”和“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雙重標準等。).但因為超出了本文的範圍,這裏就不詳細討論了。

綜上所述,無論是會計規則制定機構從用戶需求觀的會計目標來定義重要性,還是證券監管機構從投資者保護觀來定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都得到了壹致的觀點,即“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或判斷”是判斷財務報表重要性的標準。

第三,法院對虛假陳述重要性的認定

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審計師從財務信息使用者的角度進行的重要性判斷是壹種事前判斷。事實上,財務報表的某項或累積性錯報或漏報是否構成重要性,只有在事後出現爭議時,由法院認定才能完成。因此,重要性標準關系到虛假陳述的認定以及相應的民事救濟和民事責任制度。就財務報表錯報或漏報的認定而言,各國法律實踐認為至少需要具備兩個要素:壹是存在錯報或漏報;第二,誤報或漏報很重要。在美國實質性標準的形成過程中,法院的判決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證券法》頒布後的第壹個重大財務造假案——巴克斯建築公司(1962)案,法官在裁定巴克斯公司發行債券上市申請書中的虛假披露是否“重大”時,認為高估“每股收益”15.3%不屬於重大錯誤,高估營業凈收入16.5%也不屬於重大錯誤。法官的理由是:與公司股東相比,債券持有人或未來投資者更關心公司的資金流是否被高估,而不是公司的收益是否被高估,尤其是對於已經出現資金流動困難並將面臨嚴重營運資金短缺的公司。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如果事實陳述或披露正確,將導致壹般精明的投資者推遲或傾向於推遲購買本案所涉證券。”

重要性判斷在實踐中的困難與矛盾

盡管FASB、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法院對重要性標準的立場完全壹致,但並沒有解決實踐中的困難和矛盾:衡量重要性是基於信息使用者的判斷,但在實踐中,會計信息到達信息使用者之前,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和證券發行人必須做出重要性判斷。他們如何把握信息使用者心目中的重要性?實證研究表明,不僅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和會計信息使用者(證券分析師)對同壹問題的重要性判斷存在顯著差異,而且不同審計人員的重要性標準也不同(Woolsey,1973;戴爾,1975;帕蒂洛,1976).問題的嚴重性在於,如果法院對會計信息是否存在錯報、漏報的認定低於證券發行人或審計師所掌握的重要性標準,有關責任人就要承擔重大虛假陳述的賠償責任。

為了解決重要性標準在應用中的混亂甚至誤用,最簡單的辦法似乎是發布壹套涵蓋各種情況的量化重要性準則。然而,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都認識到這種方法不可行。FASB認為“不可能制定通用的重要性標準,也不可能在判別中收集和儲存有經驗的人的思維點”(財務會計概念公告2號)。重要性標準的討論離不開每個企業的具體環境。不同規模、利潤、經營性質的企業重要性不同,同壹企業在不同時期的重要性也不同。因此,在確立了重要性原則後,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和信息披露義務人本身都需要在特定的情況下運用專業判斷來評價重要性。

為了克服既要代替財務信息使用者判斷重要性,又要承擔重要性判斷不符合信息使用者預期的風險,職業界在長期實踐中自發形成了壹套易於操作的判斷重要性的經驗法則,其中凈利潤的5%或10%是最廣泛使用的判斷重要性的標準。

重要性標準的濫用及對策

如上所述,會計、審計和信息披露規則中的重要性概念是壹致的,它們都是站在信息使用者的立場上定義重要性並做出實質性的總結。然而,這壹抽象定義並不能具體指導每壹種具體情況下的重要性判斷。長期實踐中形成的經驗量化規則,便於會計和審計人員操作。但不可避免的問題是,重要性的判斷壹旦降低到量化的門檻,就很容易被誤用或濫用,成為不當會計處理和推卸責任的護身符。實質性判斷的濫用引起了美國證券監管機構的註意。這位SEC前主席在壹次題為“數字遊戲”(1998年9月)的演講中,呼籲遏制美國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並將“濫用的重要性”列為五大重點調查對象。萊維特壹針見血地指出,“在實踐中,壹些公司濫用重要性原則,他們故意在財務報表中犯壹些小錯誤,其金額沒有超過公認的重要性限度。當被審計人員或監管人員質疑時,他們只會簡單地說,“這只是壹個小小的疏忽”。如果是這樣的話,他們為什麽還要煞費苦心地去犯錯誤,並且把錯誤的大小控制在重要的範圍內呢?”

具體指導財務報告編制和審計過程中的“重要性”判斷。SAB99不否認職業使用特定百分比對重要性進行初步判斷,但強調對重要性的判斷必須站在財務信息使用者的立場上考慮綜合因素進行具體分析。其主要內容如下:

1.重點放在數量和性質上。SAB99列舉了壹些會導致少量性質重要的誤報或漏報的情況,包括:(1)有助於實現預期收益的錯誤;(2)改變收益趨勢的誤差;(三)扭虧為盈或者相反目的的錯誤;(四)重要分支機構或業務的差錯;(五)違反法律法規的錯誤;(5)為了滿足債務合同中的錯誤;(5)實現經理人報酬的錯誤(如股票期權);(六)隱瞞違法交易中的錯誤。

2.要求在判斷重要性時應考慮管理當局的意圖。即使錯誤金額微不足道,但如果是出於管理當局的盈余管理動機,也應視為重大錯誤。

3.SEC對各報表項目的錯誤金額是否可以累計抵銷持否定態度,認為各項目的錯報或漏報、相關項目的錯報或漏報小計以及所有項目的錯報或漏報匯總都應考慮,不應相互抵銷或抵消。

4.壹個具體項目的重要程度還取決於該項目能夠被準確衡量的程度。與具有不確定性的項目(如或有負債)相比,可以準確計量的項目(如應付賬款)對錯報或漏報的容忍度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