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哪些?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和當事人。誰與誰之間發生民事法律關系,誰是權利義務的繼承人,都涉及民事主體問題。
民事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他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公民
壹國公民是指具有該國國籍的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主體資格的集中表現。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或者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包括從事法律行為的能力,也包括為其非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基於他的權利能力。
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擁有法人的條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2.法人的權利能力
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3.法人資格
法人的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4.法人的類型
壹、企業法人是指以生產經營為活動,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納稅的單位。
二、非企業法人是指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為國家管理的非經營性社會活動的法人。主要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
二、公民權利的種類有哪些?
(1)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基於民事權利客體所體現的利益的劃分。
人身權是以人身要素為客體的權利。人身權體現的利益關系到人的尊嚴和人與人之間的血緣關系,所以人身權不能脫離其主體。人身權可以進壹步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產權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與人身權不同,財產權可以進行經濟評估和轉讓。基於權利的效力和內容,物權可以進壹步分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財產權是具有排他效力的支配性財產權;債權是向債務人要求特定行為的財產權。知識產權是以受保護的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權利;繼承權是根據遺囑或法律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二)支配權、請求權、編隊權和抗辯權。這是基於民事權利效力特征的劃分。
支配權是直接、排他地支配權利客體並享有其利益的權利。支配地位的行使不需要其他人積極義務的配合,只要他們容忍並且不行使同樣的支配行為。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物權、財產權屬於支配地位。
請求權是特定人要求特定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權利。請求人不能直接控制權利客體,其權利的實現依賴於義務人的協助,不具有排他效力。債權是典型的債權。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雖然是支配性權利,但受到侵害時需要作為救濟手段,所以請求權在民事權利中的地位極其重要。
形成權是根據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可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形成權的獨特性在於,權利人的意思表示足以使該權利發生法律效力。撤銷權、撤銷權、追認權和抵銷權都屬於形成權。
抗辯權是防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抗辯權主要針對請求權。通過行使抗辯權,壹方面可以防止請求權的效力,另壹方面可以使權利人拒絕履行對相對人的義務。合同中同時履行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屬於抗辯權。
(3)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這是根據民事權利和相對人的效力範圍來劃分的。
絕對權是受權利效力影響的相對人作為不特定人的權利。絕對權的義務人是除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人,故又稱“對世界的權利”。物權和人身權都是絕對權利。
相對權是指相對人只是其權利有效的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的效力只限於特定的義務人,故又稱“人權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原始權利與救濟權利。根據每項權利的地位,這被分為相互關聯的公民權利。
主權是不依賴於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從屬權利是以主體權利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權利。在擔保中,有擔保的債權是主權利,擔保權是從權利。
當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救助基本權利的權利是救濟權,而基本權利是原始權利。民法上有句話叫“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救濟權是對原有權利的保障,否則權利就難以實現。
(5)專有權和非專有權。這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權利人之間的關系來劃分的。
專有權是指專屬於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人格權和身份權是獨占權,不能脫離主體,不能轉讓和繼承。非專有權是指可以轉讓和繼承的權利,物權、債權等財產權都屬於非專有權。
(6)既得權和期待權。這是根據是否實際取得權利來劃分的。
既得權是指已經取得並能享受其利益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完全具備而未取得的權利。被繼承人未死亡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屬於期待權。
三、民事義務有哪些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民事義務可以分為多種類型。
(1)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根據義務產生的原因,義務可以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民法規範直接規定的義務,如對財產權的不作為義務、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等。約定的義務是根據當事人的意誌確定的義務,如合同義務。約定的義務定義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不予法律認可。
(2)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義務可以根據行為分為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以作為形式履行的義務是積極義務,以不作為形式履行的義務是消極義務。
(3)基本義務和附隨義務。合同中有基於誠信原則的所謂附隨義務,是根據債的發展而產生的義務,如註意義務、通知義務、協助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