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掌握中小企業運行情況,為有關部門制定調控目標和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信息收集和發布。
(3)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根據產業發展政策和投資導向目錄,引導中小企業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促進技術創新;促進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合作。
(四)協助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管理全市民營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專項資金;負責組織中小企業申報國家支持的用於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和專項資金。
(五)協調行業協會、相關部門等機構,推進融資擔保、市場開發、人才培訓、創業創新、技術孵化、信息應用、技術支持、品牌培育、經營管理、信息咨詢等多方位、多層次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六)幫助完善中小企業投融資市場,牽頭引導和推動中小企業改制上市。
(七)支持中小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加強技術進步、信息應用、人才培養和管理。
(八)負責受理中小企業投訴,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九)承辦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