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知處理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2、證據不足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3.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第二百零七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