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企業使用的標識與涉案商標進行對比。
企業使用的商標是否與商標註冊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企業使用的商品是否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即標誌與商品的比較,標誌的比較是兩種圖案的比較,遵循以下原則:
壹是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度為標準;
第二,要對比商標整體和商標的主要部分;
第三,比較應在比較對象被隔離的狀態下單獨進行。商品相似性可以參考類似商品和服務表,但主要看兩種產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是否相同。
2.企業使用的標識是否有在先使用、合法來源等抗辯理由。企業先使用標識,可以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或者企業使用的商品有合法來源,企業已盡合理審查義務的,也可以免除賠償。
3.商標註冊人是否使用涉案商標?
如果商標註冊人從未使用過涉案商標,既然沒有使用就沒有損失,那麽只要停止侵權,被訴企業就可以免除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