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就是騙子,不用懷疑。
不過,個人微信公眾號確實需要備案,但是,微信公眾平臺才是履行備案的主體,並不需要妳個人去做這件事。
具體的規定,是在2014年8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正式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以十條規定規範以微信為代表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簡稱“微信十條”。
其中第七條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所以,微信公眾號的備案主體應該是微信公眾平臺的服務提供者,也就是騰訊的相關部門,像這種直接找上個人的,絕對是騙子,不用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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