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的管理,促進上海的加工貿易和對外出口,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設立出口加工區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區域定位)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海關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專門從事出口加工業務的特殊經濟區域。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
加工區設立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與上海松江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合署辦公,接受松江區人民政府的領導。第四條 (行政事務歸口管理)
管委會按照國家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加工區內各類行政事務實行歸口管理。
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安全事項外,本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對加工區的管理事項,應當征求管委會意見;進入加工區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管,應當由管委會統壹協調安排。第五條 (外資項目管理)
管委會接受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的委托,對進入加工區的有關外商投資項目、企業進行審批、審核和確認,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壹)審批屬國家鼓勵類的項目;
(二)審批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允許類項目;
(三)審批本條第(壹)項、第(二)項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變更;
(四)審核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設備的進口;
(五)確認和考核外商投資產品出口型企業。第六條 (內資項目管理)
管委會接受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進入加工區的鼓勵類、允許類內資項目進行立項審批和管理。第七條 (進出口及加工貿易的管理)
管委會接受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委托,對加工區內企業進出口和加工貿易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核、審批,並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壹)審核出口加工企業進出口經營權;
(二)審批企業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口限制類商品(除棉花外)加工貿易合同以及合同的變更或者延期;
(三)審核企業的技術引進、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等合同。第八條 (企業設立的審批)
加工區內企業工商登記註冊,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按照有關企業登記註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設立需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後,抄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對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關於企業設立前置審批的規定,不適用加工區。第九條 (代碼登記)
加工區企業的代碼登記,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委托松江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辦理。第十條 (有關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
加工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委托松江區規劃管理局核發。第十壹條 (建設工程管理)
加工區內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招標投標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委托松江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辦理,並負責現場協助和抽查。
除大型安裝工程外,加工區內屬市管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由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總站委托松江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松江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管理,並負責抽查。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
加工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由管委會協調並提出初審意見,報松江區房地局按規定程序審批。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管理)
除依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和依照本辦法規定由市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外,加工區內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項,由管委會協調並提出初審意見,報松江區環境保護局按規定程序審批。第十四條 (勞動人事管理)
加工區內企業勞動人事管理,由松江區勞動局、人事局管理。管委會可以設立相應機構,為區同企業提供代辦服務。第十五條 (未盡事項的管理)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