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我養老保險月繳233是最低標準嗎?

我養老保險月繳233是最低標準嗎?

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1500元符合這個標準。有最低標準和壹般標準嗎?養老保險月供8% (1500) 120。如果妳的總額是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如果妳的總額是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則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確定繳費基數。

不可以,當地日歷中的平均工資是未知的,準確的每月養老金金額無法為妳計算出妳的繳費信息。所以我只能告訴妳那些算計好的朋友。有條件的地方不壹樣,但基本原則是壹樣的,從2006年的1月。比較專業的,妳慢慢學計算。以下是計算方法,自己估算!

根據這壹意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與系統賬戶和支付方工作後,累計使用年限超過15年。退休後,他們每月有壹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開始工作前和實施後,退休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統賬結合,下同)累計至少達到15年,發放到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再發放到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整繳費。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基金的計算方法為: (壹)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月基礎養老金的標準。

去年當地I指數月平均工資支付1年基本工資1%。計算公式如下:基礎養老金=(當地參保人當年退休的香港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 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次月總發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考慮幾個月。

(3)過渡性養老金以月標準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系統賬戶繳費年限為基數,每滿壹年發給1.2%。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x系統賬戶,繳費年限x 1.2%。

(四)2006年至2014年的總發離退休金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按壹定比例過渡性調節基金。2015以後退休的,不再發放過渡性調節基金。總脂肪

上述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繳費月數、過渡性監管總發金比例,按照《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改革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第三,待遇水平保持平穩過渡,設立三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新辦法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按計算的基礎養老金補齊。高於原來的做法,2006年退休,發放30%以上,2007年退休,發放70%以上,2008年退休,發放90%以上。2009年退休後,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過渡期屆滿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仍低於原辦法的,應當填寫。

附:

解釋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的計算方法,並結合系統的賬戶

制度賬戶社會統籌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加入制度賬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65438+2005年2月31和1%或12%的繳費工資基數後加入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後,從個人賬戶建立時算起。

繳費年限是指勞動者實際退休時,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年限。個人繳費制,連續工齡,可視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繳費年限計算。繳費年限視同繳費計算和繳費年限。不足壹整年,用月數除以12個月,該年的貢獻值被轉換到小數點後兩位。

當地去年

計算香港職工月平均工資中的當地基本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今年公布了友聯市統計部門去年香港工人的平均月薪。自治區統計部門公布的參加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原企業電力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必須逐步過渡到自治區其他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

4、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化為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指數= 2005年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本地雇員工資指數。

(二)新辦法發放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的職工退休前工資發放制度。繳費年限和聯合城職工平均工資(平均工資1998)計算如下:

& ltBR指數月平均工資,工資=當地退休×平均繳費工資。

本年度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以下公式計算:/& gt;平均工資和工資指數= -

退休前壹年、退休前兩年的當地雇員平均工資的工人...n年前。

——個人繳費制,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年限。交不滿壹年除以12。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劃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本人退休年齡如下表。壹個月到三個月的期間除以非整數12歲的換算,再用數字四舍五入。

退休年齡/總脂肪的50/195

壹個月

百分之二百三十三點四

60/139

41/230

51/190

61/132

42/226

52/185

65438+62/025

43/223

53/180

63/117

44 / 220

54/175

壹百零九人中的六十四人

45/216

55/170

壹百分之六十五。

46/212

56 / 164

66/93

47/208

57/158

67/84

48/204

58/152

68/75

49/199

59/145

六十五個六十九個

第70/56號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