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分為幾大類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分為幾大類

企業自我評估的本意根據海關總署2014年第82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向海關提出適用認證企業管理申請前,應當按照AEO認證標準進行自我評估,並將自我評估報告隨認證申請壹並提交海關。海關設置這項規定的初衷是為了讓企業先對認證準備工作進行自我檢驗,可以及時發現錯誤並進行整改,這也充分體現了AEO認證企業自我規範的初衷。

2,自我評估的常見問題企業在根據規定開展自我評估的時候,就經驗來看,最常見的就是對認證規則、評分尺度把握不夠,導致評估分數過高。企業自我評估時信心滿滿,結果海關實地認證時發現處處需要整改也不少見。然而,自我評估分數高本身也不是大問題,最頭疼的是企業沒有發現的壹些重大問題,在海關實地評估後被發現,然後又不夠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這樣就可能面臨認證不通過導致的降級風險。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癥結,我認為除了對海關評分標準的把握程度以外,更重要的是對各項認證標準的理解。如果對認證標準的理解本身就存在誤差,那麽評分尺度也是絕對無法保證。

3,海關AEO認證評分方式在海關認證標準中對於評分方式進行了規定。關於評分方式:賦分選項分為兩種,壹是“達標”、“不達標”,對應分值為“0”、“-2”;二是“達標”、“部分達標”、“不達標”,對應分值為“0”、“-1”、“-2”。關於認定條件:企業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並經海關認定的,通過認證:

(壹)所有賦分項目均沒有不達標(-2分)情形;

(二)認證標準總分在95分(含本數)以上。認證標準總分=100+(所有賦分項目得分總和)。在計算時達標的情況算0分,而部分達標為-1分,然後用總分100去加上各項得分。也就是說,有任何壹項不達標都算作未通過認證;而部分達標的項目最多不能超過5項,否則也算未通過認證。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企業進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貿易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關註冊登記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海關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將企業認定為認證企業、壹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分別適用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認證企業是中國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中國海關依法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AEO互認,並給予互認AEO企業相應通關便利措施。

第五條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國際合作需要,與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建立合作機制,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章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條海關應當采集能夠反映企業進出口信用狀況的下列信息,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壹)企業在海關註冊登記信息;

(二)企業進出口經營信息;

(三)AEO互認信息;

(四)企業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

(五)其他與企業進出口相關的信息。

第七條海關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公示企業下列信用信息:

(壹)企業在海關註冊登記信息;

(二)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

(三)企業行政處罰信息;

(四)其他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海關對企業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為5年。海關應當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方式。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復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海關應當采納。

第三章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九條認證企業應當符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分為壹般認證企業標準和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由海關總署制定並對外公布。

第十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壹)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的;

(二)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壹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違規行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萬分之五的,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的;

(三)拖欠應繳稅款、應繳罰沒款項的;

(四)上壹季度報關差錯率高於同期全國平均報關差錯率1倍以上的;

(五)經過實地查看,確認企業登記的信息失實且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

(六)被海關依法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七)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配合海關進行調查的;

(八)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當利益的;

(九)弄虛作假、偽造企業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的情形。

第十壹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認定為壹般信用企業:

(壹)首次註冊登記的企業;

(二)認證企業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且未發生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的;

(三)適用失信企業管理滿1年,且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二條企業向海關申請成為認證企業的,海關按照《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對企業實施認證。海關或者申請企業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認證;中介機構認證結果經海關認可的,可以作為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參考依據。第十三條海關應當自收到企業書面認證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認證結論。特殊情形下,海關認證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應當終止認證:

(壹)發生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

(二)主動撤回認證申請的;

(三)其他應當終止認證的情形。

第十五條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實施動態調整。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應當每3年重新認證壹次,對壹般認證企業不定期重新認證。認證企業未通過重新認證適用壹般信用企業管理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為認證企業;高級認證企業未通過重新認證但符合壹般認證企業標準的,適用壹般認證企業管理。適用失信企業管理滿1年,且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將其調整為壹般信用企業管理。失信企業被調整為壹般信用企業滿1年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成為認證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