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8日下午,任洪斌被反貪局人員傳喚到案,同年4月5日,向偵查機關預繳贓款26萬元,又羈押期間檢舉他人受賄犯罪,經查證屬實 。
任洪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25.70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自願認罪,又有立功表現,遂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2012年2月8日下午,任洪斌被反貪局人員傳喚到案,同年4月5日,向偵查機關預繳贓款26萬元,又羈押期間檢舉他人受賄犯罪,經查證屬實 。
任洪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25.70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自願認罪,又有立功表現,遂從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