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長春結婚登記有哪些程序?

長春結婚登記有哪些程序?

在長春結婚登記所需的程序如下:

1.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並* * *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相應條件的,如下:

(1)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2)男女雙方要結婚的,壹起向婚姻登記處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五)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雙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

(八)當事人持有相關法規的有效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雙方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

3、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下:

1,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接受捐贈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

6、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

7.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綜上所述,申請結婚登記,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向登記機關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相關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