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並* * *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相應條件的,如下:
(1)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2)男女雙方要結婚的,壹起向婚姻登記處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五)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雙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
(八)當事人持有相關法規的有效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雙方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
3、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下:
1,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接受捐贈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
6、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
7.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綜上所述,申請結婚登記,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向登記機關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相關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