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附件材料:
(1)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2)項目負責人職稱證明;
(3)項目負責人在職、在崗或在聘證明(在聘證明需明確受聘期限);
(4)項目申請單位既往業績證明;
(5)與申報項目相關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協議(須含知識產權約定),協議有效期限能滿足項目實施;
(6)項目申請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高等院校或特殊類型單位除外);
(7)配套資金承諾書;
(8)配套資金證明材料;
(9)科技查新報告(半年內有效);
(10)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或文件。
2.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附件材料:
(1)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2)項目負責人職稱證明;
(3)項目負責人在職、在崗或在聘證明(在聘證明需明確受聘期限);
(4)項目申請單位既往業績證明;
(5)與申報項目相關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協議(須含知識產權約定),協議有效期限能滿足項目實施;
(6)項目申請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高等院校或特殊類型單位除外);
(7)配套資金承諾書;
(8)配套資金證明材料;
(9)科技查新報告(半年內有效);
(10)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