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整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發生的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業務往來,減少了企業或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調整。有形資產的購買、銷售、轉讓和使用,包括建築物、車輛、機器設備、工具、商品和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買、銷售、轉讓和租賃;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品牌、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以及工業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融資資金,包括各種長期和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種有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提供勞務服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和會計服務。
法律依據:
第五十二條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提交的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及所需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審核評估。根據審計和評價的具體情況,可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資料,形成審計和評價結論。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評估時間的,稅務機關應及時書面通知企業,並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審計評估延期通知書》,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稅務機關應主要審查和評估以下內容:
(壹)企業的歷史經營狀況,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規劃、發展趨勢、經營範圍等文件,重點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預算(決定)、董事會決議等。、綜合分析反映經營業績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如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等
(二)功能和風險狀況,分析和評估企業及其關聯方在供應、生產、運輸、銷售以及無形資產研發中各自所占的份額、所發揮的功能以及所承擔的庫存、信用、外匯和市場風險。
(3)可比信息:對企業提供的國內外可比價格信息進行分析評估,說明可比企業與申請企業的實質性差異,並進行調整。如果不能確認可比交易或經營活動的合理性,應進壹步明確企業需要提供的相關文件和資料,以證明其選擇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公允反映了經審計的關聯交易和經營狀況,並得到相關財務和經營信息的確認。
(四)假設條件,分析評估對行業盈利能力和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因素及其程度,合理確定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的假設條件。
(五)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分析評價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中選擇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是否、如何真實運用於以前、現在和未來年度的關聯交易及相關財務和經營資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6)預期公平交易價格或利潤範圍。通過對已確定的可比價格、利潤率和可比企業交易的進壹步檢查和評估,可以計算出稅務機關和企業都能接受的價格或利潤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