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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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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保障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從業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成辦函〔2016〕169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評價、發布及應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總承包活動和監理活動的信用信息情況進行量化評價,並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統壹發布全市範圍的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具體實施。市質監站、市安監站、市建設監察支隊等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具體負責信用綜合評價的相關工作。市造價站負責信用信息的匯總、公示和將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應用到招投標過程等日常相關工作。市建設信息中心負責成都市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日常維護工作。

發改、工商、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綜合評價工作。

第四條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記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信息和評價分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活動和監理活動的企業,必須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註冊,接受信用評價管理。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評價結果應用情況的評估,適時調整評價標準,並向社會公布,保證其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評價內容

第六條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信息由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信用信息和現場信用信息組成。

第七條市場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組成。

(壹)基本信息是指企業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時,需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企業註冊信息、企業資質信息、註冊執業人員、主要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和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等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由企業在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的工程業績、納稅、獲得的獎項等行為信息組成。

(三)不良行為信息是指企業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時,違反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等行為信息。

第八條現場信用信息主要是指施工現場質量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行為信息和實體狀態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條信用信息的采集應遵循“誰監管、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市場信用信息由企業自主誠信申報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集。現場信用信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自動采集和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獲取。

第十條企業的基本信息由企業自主誠信申報,發生基本信息變更時,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該信息的變更申報。

第十壹條企業的納稅和獎項信息由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自主誠信申報,企業的業績信息由備案機構采集,對應當由企業自主誠信申報但未申報的良好行為信息,不予評價加分。

第十二條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集的不良行為信息應自對該信息認定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采集。由企業自主誠信申報的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的違法行為,應自法院判決文書正式下達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質量管理信用信息的評價,由質量監督機構以質量監督備案編號為單位,在施工項目取得準予開工手續後,監督人員第壹次進入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驗收作為其首次質量評價。質量評價每季度進行壹次評價,工程項目的首段地基與基礎驗收、首段主體結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應進行質量評價,同壹質監備案號項目兩次評價間隔不少於60日。工程竣工驗收作為單位工程最後壹次評價。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信用信息的評價,由安全監督機構以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編號為單位,從通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勘驗開始,每季度進行壹次評價,並且兩次評價間隔不少於60日,直至安全監督機構發放《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為止。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單位工程質量安全評價工作必須由兩名以上評價人員進行,並主動出示工作證件,現場評價結果應當場告知建設、施工總承包、監理企業。每次現場評價工作應在當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在現場信用信息采集中,施工現場相關責任單位應協助、配合開展評價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詢問,不得幹擾阻撓。

第十七條項目因故停工,經同意後,可暫停對該項目現場信用信息的采集。項目復工後,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現場評價單位書面報告,恢復對該項目現場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八條對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從事故發生之日起,先根據事故等級對企業臨時扣減定額分數,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出臺後,再根據責任情況劃分實施最終扣分。

第十九條對處於市場禁入期間的企業,繼續對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不對外發布該企業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查詢該企業時顯示為市場禁入,待解除市場禁入後該企業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和排名恢復為實際分數和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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