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人身權,著作權是知識產權。
第二,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
肖像制作者在制作自己的肖像時,這兩種權利都屬於壹個人,不會有太大的沖突;當他人制作肖像作品時,這兩種權利屬於兩個不同的權利主體,因此兩種權利往往處於矛盾狀態。處理這個問題,我們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肖像權的行使,原則上應該以肖像權為準。即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展出、復制、出版、出售肖像作品。
2.肖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肖像權人與肖像權人之間的約定。該協議可在肖像制作開始時或肖像制作完成後簽訂。
第三,肖像作者著作權糾紛
1.肖像作者未經肖像所有者同意,將肖像轉讓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享有自己作品的著作權,不享有作品所反映的肖像的支配權。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將肖像轉讓給他人使用,並與使用人達成協議的,該協議對肖像權利人不具有約束力,肖像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肖像權反對肖像作者與使用人之間的所謂使用協議,將雙方作為被告,追究其侵權責任。
2.將他人創作的肖像作品經過藝術加工後,交給他人使用。壹般來說,以肖像為基礎進行復制創作的藝術作品的再創作,不視為侵犯肖像權,但利用這種再創作的藝術作品進行營利性經營活動,超出了藝術活動的範圍,侵犯了肖像權人的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非法使用肖像既侵犯了肖像權,也侵犯了肖像作品的著作權。這種侵權產生兩種請求權,即侵害肖像權和侵害著作權權。被侵權的肖像權人和被侵權的著作權人均有權依法要求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介紹的著作權和肖像權區別的主要內容。肖像權是人身權,著作權是著作權,是知識產權。它們是不同類型的權利,所以肖像權不是著作權。如果還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