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註冊資本和凈資產是否符合資質標準;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數量和註冊建造師數量是否符合資質標準;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等5個專業的註冊建造師是否符合企業現有資質標準的要求,其中,同壹專業的註冊建造師數量不累計,不同專業的註冊建造師需分別考核。
(三)企業的經營場所、設備設施是否符合資質標準;
(四)企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包括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五)企業的經營管理(包括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勞動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款結算和工資支付管理、誠信等));
(六)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
(七)最近壹年是否存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以有關部門處罰為依據)。
二、被核查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企業管理、技術、經濟負責人的證件,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註冊人員的註冊證,企業社保繳納清單;
(3)企業驗資報告及經審計的2016年度財務報告;
(四)企業在2016完成工程業績的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驗收證明或備案材料;
(五)企業辦公場所的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6)企業2016年度獲得的獲獎項目榮譽證書、榮譽證書或表彰文件、違法違規處罰文件;
(七)章程、質量手冊或管理體系匯編;
(八)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