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自1998年,證券投資基金起步發展,監管上也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選擇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範,研究實力較強的證券經營機構,向其租用專用交易席位”,基金對專業證券研究的需求增強,證券經營機構相繼探索獨立證券研究,向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發送研究報告。研究報告包含證券投資價值分析意見,業內將發布研究報告活動俗稱為“研究咨詢”。研究報告成為證券公司維護和服務機構投資者的基本手段,並且對證券市場定價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
另壹方面,隨著普通投資者咨詢服務需求的深化,簡單“股評”已不能滿足投資者的需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開始探索提供面對面的、有針對性的證券投資建議、理財規劃等專業咨詢顧問服務,建立壹支顧問服務隊伍,投資顧問服務模式逐漸形成。
從境外成熟資本市場情況看,投資顧問服務和獨立研究報告是國際投行的兩類服務內容。兩類業務由不同的法律法規、規則予以規範,由投資顧問和研究分析師兩種不同的角色承擔。如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及相關規則對投資顧問業務作出規定;《1934年證券交易法》及全美證券商協會(FINRA,原為NASD)《2711規則》對研究報告和研究分析師作出規範。當前境內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投資顧問服務和獨立證券研究的探索方向,符合國際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