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了競業限制協議以後每個月都會有補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後,應當按照競業限制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約定按月支付的,應當按月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2.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有哪些註意事項?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註意事項如下:
1,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對象;
2.競業禁止的範圍;
3.違約責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