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權是權利人使用註冊的商號而不受他人妨礙的權利。商號權和商標壹樣,具有區分不同商事主體的功能,商號權具有知識產權的屬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和社會組織(包括縮寫等。)未經授權而對他人產生壹定影響的,體現了對商號權的保護。
《民法》第110條第2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說明商號權具有人格權的特征,但並不否認商號權的知識產權屬性。
綜上,本律師認為,商號權屬於知識產權。
法律客觀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未經授權而對他人產生壹定影響的,體現了對商號權的保護。
民法
第壹百壹十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說明商號權具有人格權的特征,但並不否認商號權的知識產權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