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3、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並可以根據審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5、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職工所在單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將《終止工傷認定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參照江蘇省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參照江蘇省執行《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參照《江蘇省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參照江蘇省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參照江蘇省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且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參照《江蘇省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壹)需要以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但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因不可抗力,難以認定工傷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傷認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中止消失的,應當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期限。
參照《江蘇省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終止工傷認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參照江蘇省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工傷認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參照《江蘇省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對納入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專家實行聘用制。具體辦法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書的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職工所在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擴展數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壹)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傷亡的;
(2)醉酒致人傷亡的;
(3)自殘或自殺。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申請。
常熟市人民政府-江蘇省實施辦法
中央人民政府-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