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保申請條件如下: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門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00元每人的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
(2)家庭成員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並至少壹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必須滿壹年以上;
(3)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
(4)家庭人數為兩人或以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扶養關系。
2、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準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壹)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壹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二、城市低保申請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