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提升大眾文化素養,引導擴大文化和旅遊消費,開展山東文化和旅遊惠民消費季活動。為便於消費者申領、使用山東文化和旅遊惠民消費券,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中的文化和旅遊消費是指消費者購買文化和旅遊產品及服務的直接貨幣消費。本活動由山東文化和旅遊惠民消費季組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參與活動的消費者需為組委會合作電商平臺合法註冊用戶並按照“公平公開、先領先得”的原則申領省級消費券。
第四條消費季期間每位消費者在所有合作電商平臺領用省級消費券額度上限為1000元。消費者在合作電商平臺領取的省級消費券只可用於購買該電商平臺的指定產品且不可與其他市級文旅消費券相互疊加使用。
第五條消費季活動期間消費者可在消費季合作電商平臺上申領省級消費券並在該平臺上使用和查詢已成功申領的省級消費券。
第六條省級消費券分為通用券和定向券兩類,設10元、20元、30元、50元、70元、100元、200元等不同面額。通用券可用於購買圖書報刊、影視音像、數字文化、文創衍生、文化娛樂、傳統工藝、藝術培訓、文化用品、文化體驗等產品和服務;定向券可用於購買文藝演出、山東省內景區門票和旅遊線路、定向活動上銷售的產品。省級消費券不能兌換現金,不得轉讓。
第七條省級消費券為在組委會合作的電商平臺領取的電子代金券,原則上有效期為48小時,有效期內消費者可正常使用,逾期自動作廢,作廢的省級消費券不占消費者個人省級消費券領用總額度。
第八條產品銷售抵扣省級消費券時,不超過單筆消費成交額的規定比例。景區門票、旅遊線路、圖書報刊、影視音像、數字文化、文創衍生、文化娛樂、傳統工藝、藝術培訓、文化用品、文化體驗等產品和服務使用省級消費券補貼比例不超過產品售價的20%;文藝演出類產品使用省級消費券補貼比例不超過產品售價的50%。發放“好客山東”文化旅遊主題信用卡專用券,面值60元,每位消費者只能使用壹張。
單筆消費只可以使用壹張省級消費券,購買單件文化和旅遊產品及服務不可拆分為兩筆及兩筆以上消費。消費者在壹家文化和旅遊企業購買文化和旅遊產品次數不得超過五次。
第九條消費者在平臺進行消費並使用省級消費券享受補貼時,無論消費者在線上電商平臺消費還是在線下實體店消費,均需通過線上平臺完成下單和支付。
消費者在合作電商平臺消費時,進入文化、演藝、旅遊消費的相關頁面,選擇相關文化、演藝、旅遊產品或服務,進入付款頁面,按照電商平臺頁面提示進行選擇,使用省級消費券。結算系統自動進行相應扣減,消費者支付余款,完成省級消費券使用,選擇物流快遞送貨上門或到店取貨。
消費者在線下實體店進行消費時,現場體驗購買文化、演藝、旅遊產品及服務,掃描產品二維碼讀取合作電商平臺產品信息,進入付款頁面,按電商平臺頁面提示進行選擇,使用省級消費券,結算系統自動進行相應扣減,消費者支付余款,完成省級消費券使用,服務類可選擇線下取貨方式直接現場體驗,產品類可選擇物流快遞送貨上門或到店取貨。
第十條省級消費券壹經使用,系統即將該券標記為“已使用”狀態。
第十壹條消費者若發生退貨行為,其消費過程中使用的省級消費券自動作廢,作廢的省級消費券不占消費者個人省級消費券領用總額度。退款金額為消費者實際支付金額,不含省級消費券扣減部分。
第十二條因系統故障、電力或通訊中斷、網絡異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省級消費券無法使用時,合作平臺和商戶應及時向消費者說明情況並提供相應幫助。
第十三條消費者有權監督合作平臺和商戶的服務質量,並對不良服務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舉報服務電話:0531-81697723。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消費季合作電商平臺使用省級消費券過程中出現問題均可撥打消費季組委會辦公室或指定電商平臺服務電話進行咨詢。
第十五條本規則最終解釋權歸山東文化和旅遊惠民消費季組委會辦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