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縣(市、區)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核查,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向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通過初審的企業。
3.市級主管部門組織縣(市、區)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備案。
4、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上報的中小企業由市主管部門定期進行公告。
2.各縣(市、區)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核查,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向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通過初審的企業。
3.市級主管部門組織縣(市、區)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備案。
4、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上報的中小企業由市主管部門定期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