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關閉、清算等存續情況;
(三)企業設立和購買股權情況;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情況;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
(六)企業網站和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七)企業職工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擔保、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等信息。前款第1項至第6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公開,第7項規定的信息應當由企業公開。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開的信息。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三條企業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利益的,應當報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開的企業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