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分包招標審計
工程分包招標是新形勢下提高施工總承包企業經營管理能力,擴大企業市場份額,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總承包企業經濟效益,遏制分包交易中滋生腐敗現象的關鍵環節,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建立切實可行的工程分包招標工作管理制度,並加強工程分包招標環節的內部審計。
工程分包招標範圍的審計。審計人員應獲取企業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總承包合同書、施工組織設計等文件資料,審核企業分包管理制度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審核擬進行工程分包招標的範圍、分包形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業主合同約定及本企業管理制度的規定,確認是否存在違規分包、違法轉包或規避招標等行為,審查是否存在對本單位具備施工能力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了分包招標。
工程分包招標方式的審計。工程分包招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公開招標應依照規定程序在公開出版物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應向合格分包單位發送投標邀請書。審計人員應獲取企業刊登招標公告的公開出版物,審核招標公告發布的媒介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管理制度的規定,招標公告的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招標範圍及管理制度的規定;獲取邀請投標文書,審核所邀請的分包單位條件、分包單位家數是否符合規定,確定招標方式及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工程分包招標文件的審計。審計人員應獲取招標文件,審核招標程序規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完整性,審核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資格、技術標準、交易條件、報價要求、評標標準、主要合同條件等要素是否完備、明確,審核標底的編制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規範要求,審核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是否做到了“四統壹”,即統壹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及工程量計算規則,審核招標文件中是否存在對潛在投標人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審核對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文書形式及時間是否符合規定,審核對投標文件報送時間的要求是否合理,審核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工程的劃分是否符合規定,工期要求是否符合總包合同的約定。
工程分包投標人資格的審計。審計人員應獲取投標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財務狀況資信證明等資料,審核投標人在資金、技術、人員、裝備等方面是否具備招標文件及總包合同要求的能力或條件,投標人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或者勞務分包企業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參加投標。
工程分包開標評標的審計。開標時間和地點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審計人員應審核投標文件提交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約定的投標保函(保證金)是否及時足額提交;監督開標程序是否符合企業管理制度以及招標文件的規定,獲取評標人員資料,審核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是否符合制度規定,成員人數及資歷是否符合要求,同時註意審查評標人員是否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獲取評標標準和方法的文件資料,審核其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相壹致,評標委員會是否依據評審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了評審;審核合格中標候選人的推薦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審查開標、評標、定標過程記錄的完整性,確定開標、評標、定標等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分析是否存在舞弊的可能性;監督中標公示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公示結束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投標人發送中標通知書,審計人員應監督中標通知書的發放。
實施本環節的內部審計後,審計人員應著重對工程分包招標環節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對不完善的控制環節及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提出改進和提高的建議。
二、工程分包合同審計
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施工總承包企業應要求中標的分包單位提供銀行履約保函(或保證金),同時準備合同文件文本,著手進行合同談判,簽訂工程分包合同是明確合同主體權利義務,確保工程項目順利實施的有效保證措施。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未簽合同先上場的情況,壹些敏感的經濟條款不能及時進行書面約定,施工過程中出現超撥款現象,完工後發生扯皮和經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因此,在合同簽訂前實施內部審計是加強企業經營管理的壹種必要而且有效的管理手段。
分包合同合法性的審計。審計人員應獲取分包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財務狀況資信證明、經營業績證明等資料,確定分包單位是否具備與分包工程內容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獲取分包單位提供的公證文書,審核分包單位法人委托書的真實性,確定是否存在掛靠等違規現象;審核分包合同的簽訂是否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是否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分包合同條款的審計。招標文件中所包括的合同條件是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礎,審計人員應重點關註合同條款的訂立是否與招標、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要約與承諾保持壹致。通過獲取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分包合同文本,審核分包工程承包範圍是否與其資質和能力相適應,合同工期、工程質量標準是否符合總包合同的約定,審查工程量清單是否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相壹致,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項目的投入、驗收標準、程序及安全生產責任是否明確;審核是否約定了履約保函(保證金)的提交數額,合同簽訂前是否已經足額收取;合同價款的計算是否準確,結算方式和支付程序的約定是否明確;審查是否約定工程材料供應範圍、供應方式、結算程序,是否約定材料預算價格及材料價差調整標準及程序,是否約定分包工程材料節超的處理原則、方法及程序;審核是否約定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超出風險範圍時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是否明確;審核各類工程變更價款的調整方法是否進行了約定,是否約定了工程量變更超過壹定幅度或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準確而引起的對綜合單價進行調整的程序和方法;重點審核隱蔽工程、工程變更簽證程序及手續的約定是否明確,即應明確在什麽時點簽證、應該具備哪些手續、必須由哪些人簽認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對單張簽證的權力限制和對累積簽證價款的總量達到壹定限額的限制都應予以明確;審核工程驗收程序的確定是否符合規範;違約、索賠及爭議處理的原則程序是否合法、合理。
分包合同管理的審計。審核本企業是否建立了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對分包合同管理是否安排專人負責,是否建立合同管理臺賬並進行跟蹤管理;獲取分包合同文件,審核其組成是否完整,合同文件組成主要包括:分包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分包合同專用條款及通用條款、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合同履行過程中總承包方和分包人協商壹致的其它書面文件等;對於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情況變化,是否及時簽訂補充協議並進行登記,審計人員應著重審查補充協議與原合同是否存在實質性背離。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合同審簽過程中嚴格把關,對審核過程中發現的壹些未明確、可能存在爭議的事項應建議合同管理部門在專用條款中加以完善,以便在合同執行和竣工結算過程中更好地維護合同雙方的權益。
三、工程分包施工過程審計
上場階段的審計。審計人員應審查分包單位是否已經簽訂分包合同,獲取分包單位上場設備、人員清單及資格證書,現場觀察並審核實際到場設備、人員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判斷其是否具備完成合同工程的履約能力;著重審查分包單位是否存在違規分包、層層轉包等行為;獲取分包單位授權委托書,審核現場負責人執行合同、辦理具體事務的合法性、有效性。
款項支付的審計。審查分包合同是否約定了各類保函的提交,是否約定了預付款條件。沒有提交開工預付款保函的,不得支付工程預付款;沒有提交履約保函的,不得支付工程進度款;審核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是否依據期間計量辦理,並履行相關的內部控制審批手續。
施工過程的審計。獲取分包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審核施工方案是否經過批準;現場觀察駐地建設、施工臨設等是否滿足合同要求;獲取月度施工計劃,結合實際完成情況檢查是否存在因管理問題造成返工、窩工等情況,分析其履行合同的能力;獲取技術交底、隱蔽工程驗收等資料,審核質量控制體系是否滿足規範的要求,監督項目部切實履行總包單位的管理職能,杜絕“包而不管”或“以包代管”的現象;審核安全設施、用具投入以及安全生產人員培訓情況,確定是否能夠滿足安全生產規範要求;獲取中間計量資料,審核中間計量工程量是否依據分包單位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報告,是否由主管工程師進行現場驗工盤點並經相關負責人審核批準簽認,審批手續是否及時、完整;獲取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控制臺賬,與期間驗收工程量相核對,對於審計發現超出合同約定的計量項目,查證屬實的,應提示項目部在以後的工作中註意並要求其簽訂補充協議,完善相關手續;對於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量,應審核工程變更是否基於以下變化:工程量增減,質量及特性的變更,工程標高、基線、尺寸等變更,工程的刪除,施工順序的改變,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設備、材料和服務的變更等。以設計單位簽發的設計變更通知書和監理單位簽發的設計變更指令作為執行的依據,同時註意審核設計變更及簽證管理控制體系的關鍵環節,即:操作流程、流程環節中的責任人、責任人的管理權限、流程環節的確認時限、否決等是否與合同約定相壹致,確定變更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同時註意工程變更減少工程量的核減。因為各類簽證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基於審計資源有限的考慮,應督促項目部加強工程簽證的管理。審核各項工程材料領用、款項撥付及轉賬是否及時,是否實行限額發料以控制消耗,各項費用負擔是否明確並切實執行,經辦人員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簽字手續是否完備;審核質量保證金是否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扣留;審核營業稅費是否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並履行相關手續。
四、工程分包結算審計
工程分包結算審計是總承包企業分包管理的最後壹道關口,對於保障總承包企業的合法權益,降低工程施工成本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分包結算審計主要是對各類資料的審計,審計人員應仔細閱讀工程分包合同,厘清分包工程範圍和內容,以圖紙、技術聯系單、設計變更單、現場簽證單等技術資料為基礎,重點審查結算依據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
結算工程量的審計。獲取圖紙以及統壹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按規定方法和程序對分包工程細目進行逐項計算、匯總,然後與分包結算工程量進行比對,審核其是否存在差異。以經過計算審核的實際完成工程量為依據,與項目部提供的合同內工程量進行對比,審核其完整性、準確性。對於實際完成工程量與合同清單量之間的差異,審計人員應獲取技術聯系單、設計變更單、現場簽證單等各類技術資料,審核其完整性,確認各種簽字手續、程序是否完備,是否與分包合同條款的約定相壹致,是否符合內部控制的要求。重要的變更項目還應進壹步審查驗收記錄,必要時實地勘察變更部位,確定變更工程內容的真實性、變更工程量的準確性。審計人員還應重點審查工程量清單漏項、多余項等錯誤的調整以及設計變更減少項目工程量扣除的正確性。因為工程變更構成原因復雜,規律性較差,發生時間長,而且可能存在分包合同條款簽訂不嚴謹等因素,因此,加強工程變更簽證的審計監督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結算單價或總價的審計。審計人員應審查結算綜合單價與分包合同約定是否壹致,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綜合單價的調整應參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原則確定,即:工程量清單漏項或由於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分包人提出,經總承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由於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分包人提出,經總承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審計人員可以依據上述原則審查綜合單價調整依據是否充分,計算是否準確,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審批手續並簽訂了補充協議。同時註意審查因清單多余項目或變更減少的項目,結算中是否扣除相應價款。對於分包合同中沒有的、變更的項目,應審核其綜合單價確定的合理性、計算的準確性。對於措施費等總價項目,應結合分包合同、施工方案等審查結算金額的合理性、準確性。
合同外計量的審計。本文所指合同外計量是指未納入合同清單的、不屬於工程變更的項目的計量,合同外計量是總承包企業效益流失的主要途徑,也是加強項目管理的關鍵控制環節。審計人員應重點審查合同外計量項目的合理性,是否與合同工程量清單的工作內容有重復,審查簽證時間的及時性、簽證手續的完整性,審核單價確定依據的合理性。
主要工程材料的審計。獲取物資采購、供應計劃資料並與會計記錄相核對,審查材料費核銷或轉賬的準確性,獲取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信息資料,結合合同約定及預算價格,分析節超原因,對於材料節余比例超過壹定範圍的,應分析其真實性及是否存在工程質量隱患,對於超支比例超過壹定範圍的,結合預算價格與實際價格信息進行分析,審核其是否存在倒賣工程材料、套取資金等情況,重點審查確定材料節超處理結果的合理性。
分包往來賬目的審計。獲取有關會計賬簿、憑證資料,審核工程款的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是否存在超撥款情況;審核各項往來款項是否及時、足額轉賬,分包營業稅費是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審核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扣留金額和支付時間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逐步推行工程分包跟蹤審計,加大事前介入審計的力度,以及時發現工程分包招標、合同管理、施工期間以及結算等各環節中存在的問題,著重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執行的有效性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意見和建議,促進企業進壹步完善和整改,鏟除腐敗土壤,堵塞管理漏洞,切實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