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收入初始確認和計量核算的影響
新版收入準則的出臺,擴大了企業收入的核算範圍,順應了第三產業特別是壹些新興產業會計發展的需要。例如,根據收入的初始確認和計量會計新規定的要求,企業收到用戶預付的商品或勞務款項時,應暫將該款項確認為合同負債,待雙方正式履行合同後,該款項方可確認為企業收入。但是,當用戶未能及時履行合同時,企業可以沒收質押用戶預付的保證金,這筆費用在會計上應當確認為企業收益。
此外,根據新版商業合同收入準則的要求,合同能夠同時滿足上述五項約定的,企業初始計量可以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參照合同約定確認收入。在後續的計量和核算中,企業也有權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實施情況,判斷是否有必要重新評估和計量。但是,如果雙方創造的條件在合同起始日不能完全滿足上述五項約定,那麽從該日起就不能確定初始計量收入,需要在後續合同和業務的完善過程中進壹步計量和計算。(2)對財務報表披露和披露的影響
如前所述,新版收入準則增加了三項關於企業收入披露的條款和約定,即合同資產和負債信息、會計估計結果信息和企業經營主體信息。因此,在收益核算過程中,企業會計人員編制的財務報表也應符合新的要求。比如在比較數的設置上,要按照新的收入確認模型的要求進行分解;在信息披露方面,對企業的合同資產和合同債務信息要按不同類別進行細致劃分;精確衡量合同履行的具體時間節點,尤其是商業服務的提供,並顯示不同節點的交易價格。
(3)對交易金額確認的影響
新版收入準則最突出的特點是將資產和負債這壹因素引入會計領域,將商品或勞務實際控制主體的權利變動作為判斷的直接依據。因此,在核算過程中,只要付費的用戶取得實際控制權,企業就可以計算收入。在這個過程中,商業交易的價格是壹個期望值,需要用分散的概率來考慮。對於會計人員來說,為了確認交易金額,需要綜合考慮可變對價、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此外,還應對照國家稅法關於收入確認的規定和新版收入準則,再綜合考慮並確認交易金額總值和凈值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