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他人財物賠償方式及數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其中侵害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數額和情節較輕的(5000元以下),按照民事侵權規定賠償,損失依據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權利被侵害的,還可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損失難以確定的,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可就賠償數額協商確定,協商不壹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除民事賠償外還需承擔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壹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十七條規定: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壹致的,賠償費用應當壹次性支付;壹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的通知》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 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