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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立案的標準是什麽?

虛假訴訟罪立案的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擴展資料:

認定虛假訴訟罪需註意兩個方面:

1、行為方式

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是以“捏造事實”、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欺騙司法機關。除此之外,虛假訴訟罪還有可能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

在民事訴訟中,壹方當事人隱瞞事實欺騙法院提起虛假訴訟進而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對方已經履行完畢但未銷毀的債務文書或者其他材料為證據。

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再次履行債務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這就是典型的以“隱瞞真相”的方式提起虛假訴訟。

而且,“隱瞞真相”可以稱為變相地“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消極不作為與“捏造事實”積極作為之間具有等價性。所以,隱瞞真相也屬於虛假訴訟的行為方式之壹。

2、發生領域

虛假訴訟罪中的訴訟限定為民事訴訟,行為人向仲裁機構提起虛假仲裁的行為,不適用該罪規定。這裏的民事訴訟。

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訴訟流程,包括起訴、立案、開庭、審判、審判監督、執行等程序。行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外,還可能利用偽造的判決書、公證文書、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在本質上也是對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壹種破壞,同樣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按照虛假訴訟行為論處。

3、重點打擊夫妻債務認定等六類虛假訴訟

《解釋》突出打擊重點,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夫妻債務認定、以物抵債、公司債務、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企業破產、民事執行等類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

並在兜底條款中對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作了進壹步明確。“這種規定方式屬於不完全列舉。從理論上講,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可能存在於幾乎所有類型的民商事案件中。

實踐中,需要根據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予以正確理解,準確適用。”該負責人說。《解釋》還明確,民事執行程序屬於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

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

“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4、多次實施虛假訴訟行為應定虛假訴訟罪

最高法上述負責人就虛假訴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回答提問說,根據刑法規定,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均屬於虛假訴訟罪的成立條件,具備其壹即可構成犯罪。

但是,實踐中,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難以截然分開,需要統籌考慮、綜合把握。《解釋》明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或者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立案執行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另外,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決定執行的刑罰,既要考慮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又要考察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解釋》還明確,雖然不具備上述情形,但行為人具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也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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