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民事責任風險
(1)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在內。
(2)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若為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出具擔保文件,也需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責任風險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2)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等。
(3)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4)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壹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五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