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地產網訊:12月12日,南京市房產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人行南京營管部、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市委網信辦聯合印發了《關於進壹步加強全市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的通知》。
觀點地產新媒體獲悉,《通知》從機構登記和開業、房源發布、合同網簽備案、服務收費、房屋安全、租金收付、行業自律、部門聯合監管等八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具體包括,在寧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其中,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機構經營範圍應當註明“房地產經紀”;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經營範圍應當註明“住房租賃”,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其經營範圍包括“住房租賃經營”或“房屋租賃”,可不再變更。
《通知》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獲取主體資格需驗信息。相關從業人員承接租賃業務前,應當核對委托人和房屋產權信息。
要落實房源真實性管理。對外出租、受托出租房屋的相關主體,應對其房源信息真實性、合規性、有效性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應通過數據接口、房源核驗碼等方式向房產管理部門獲取房源需驗信息,對發布房源的房屋權屬進行核驗。
要規範使用租賃合同,實行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制度。規範租賃機構收費,經紀機構不得賺取租金差價、收取續約合同傭金。
《通知》指出,成套出租房中除非親屬關系人員***同居住外,人均居住建築面積標準不得低於15平方米。要施行租賃機構租金銀行監管,以代理經租和轉租方式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住房租賃機構,應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開立全市唯壹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住房租賃企業等相關主體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隱瞞、欺騙或強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貸”。
金融監管部門加強住房租賃金融業務監管。人行南京分行營管部在職責範圍內,指導商業銀行開展住房租賃金融業務;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負責查處所監管的江蘇境內商業銀行開展“租金貸”業務中的違規行為;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等違規提供“租金貸”行為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