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法院為企業服務的措施

法院為企業服務的措施

法律分析:壹是“法官上門,法律進企業”。通過定期走訪、定期聯系制度等形式,及時了解各方面法律需求,詳細解答法律咨詢,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幫助堵塞管理漏洞,盡力在訴訟前挽回經濟損失。

二是做好立案、審判、執行三個環節。積極開展訴前指導,對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及時減收、緩收或免收訴訟費。開通綠色通道,實現快審快調快判,最大限度縮短辦案周期,盡最大努力調解結案,為企業降低訴訟成本;堅持預防為主,懲防結合,嚴厲打擊各類犯罪活動,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穩定發展。

三是抓住兩個重點,實施跟蹤服務。對重點案件、重點糾紛,特別是有社會影響的大案要案、有穩定隱患的疑難案件,通過立案、調解、審判、執行、和解、信訪等方式進行全方位的後續處理。案件做到哪裏,工作措施就落實到哪裏,服務保障就落實到哪裏,努力實現案件的結案;實行不間斷壹體化服務,推進籌建、生產、經營全過程,努力為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