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制出境;
3、配合接受調查;
4、罰款、拘留及刑事責任;
5、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以及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將受到嚴格的限制。
當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時,會面臨壹系列的嚴重後果:
限制消費措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將被限制高消費,包括但不限於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以及在高檔場所消費等。
限制出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征信記錄受損。執行法院會將公司信息通報給征信機構,由征信機構記錄在案,影響公司的信用記錄。
影響經營和融資。公司可能無法參與政府采購、國有土地出讓等活動,影響融資、貸款等業務的辦理。
招投標限制。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
政府補貼和政策支持限制。影響公司獲得政府補貼和政策支持
法院被執行人壹般是對其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劃撥等。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壹方拒絕履行的,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具有相應的法定情形,則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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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