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示執法證件後,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壹)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根據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警察有下列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有明確規定。
(壹)預防、制止和偵破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偵破和逃避偵查的。
偵查、審判、執行判決的罪犯;
(二)依法控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三)指導治安委員會的工作,帶領群眾開展反特、反匪、防盜、防火工作。
工作;
(四)守衛法庭、押解罪犯,守衛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
(五)依法管理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槍支彈藥、無線電設備、印刷鑄造行業,
刻字行業;
(六)管理戶籍;
(七)依法管理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居留和旅行;
(八)城市交通秩序、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
(九)維護公共場所和群眾集會的秩序和安全;
(十)維護車站、碼頭、機場、列車、船舶的秩序,保障旅客和運輸安全。
所有;
(十壹)保護駐華使領館的安全;
(十二)守衛重要機關、廠礦等部門的安全;
(十三)監督公共衛生和市容整潔;
(十四)開展消防工作;
(十五)追查被搶、被盜財物,尋找走失兒童和下落不明人員,搶救被子。
處於隔離狀態的有害的和突然生病的人;
(十六)向居民傳達自然災害預報,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動員群眾采取預防和防範措施。
消除災害的措施;
(十七)積極參與和協助與群眾福利有關的其他工作;
(十八)向群眾宣傳提高革命警惕性,愛護公共財產,遵紀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以及尊重社會公德的宣傳工作;
(十九)人民警察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人民警察的職權如下:
(壹)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依法逮捕、拘留和搜查;
(二)偵查刑事案件時,可以依法詢問犯罪嫌疑人、證人;
(三)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的行為,可以依法處理。
取締或者實施治安管理處罰;
(四)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抗拒抓捕、暴亂、襲擊、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
在公共秩序得不到制止的緊急情況下,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器;
(五)人民警察為了緊急追捕犯罪分子和挽救公民生命的目的,可以借用機關、團體。
個人、企業和公民的交通和通訊工具;
(六)法律規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