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勞保統籌費用核算管理制度,勞保統籌費用核算管理辦法和財務制度按自治區建設廳、自治區財政廳和建設銀行共同制定的勞保統籌費用行業財務管理試行辦法辦理。
(3)建立健全勞保費用月、半年度、年度收支制度。參加統籌的企業必須從實施統籌的次月起,於每月5日前向企業所在地的統籌管理站報送勞保費用月報表和統計數字,逾期不報的,暫緩繳納統籌勞保費用。企業應按月將實際收支情況登記在“勞保費用管理卡”上,並於次年6月20日前向統籌管理站報送年終報表,進行年終決算。
(四)勞保費用財務和統計統籌所需的各種帳冊和表格,按統籌管理站制定的統壹格式印制。
(五)勞動保險費用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核算。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定期編報收支報表,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六)各地、州、市統籌管理站應於每月10前向統籌管理站如實報送上月當地勞保費用實際收支情況報表。統籌管理站根據當地收支情況,每年平衡調整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