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建立專利篩選制度
1,專利篩選的內涵
對於技術研發能力強的企業來說,發明創造可能很多,並不是每壹項發明創造都需要並適合申請專利。這時候也要決定哪些發明應該申請專利,或者哪些發明應該先申請專利。這就是所謂的專利篩選制度。
專利篩選制度是根據壹定的評價標準對發明創造進行評價,以確定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或專利申請的優先權的制度。專利篩選制度最本質的部分主要是專利申請前的發明評價,所以專利篩選也可以稱為發明篩選。
2、專利篩選的目標
專利篩選的目的是評價技術是否可專利,是否值得申請專利,保證專利申請的質量,增加專利申請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時也淘汰了不必要或無用的技術,節省了申請和維護專利所花費的財力。
從理想的角度來說,專利篩選可以避免不必要或不必要的垃圾專利或問題專利,以及錯誤專利。
所謂垃圾專利,是指那些難以滿足專利法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要求,不應被授權的專利。所謂“可質疑專利”(questionablepatent),也稱為“可反對專利”(opposable patents),大多是無效的,或者其權利要求過於寬泛。問題專利比垃圾專利更廣泛,不僅包括垃圾專利,還包括那些可以授權但保護範圍不合適的專利。所謂錯誤專利,是指雖然符合專利法“三性”的要求,但從企業戰略的角度來看,應當被視為商業秘密而不應申請的專利。
當然,從專利法的本質目的來說,垃圾專利和問題專利是不應該受到歡迎的,因為它們占用了不應該擁有的專利資源。但從企業自身利益來看,有時候申請垃圾專利或問題專利是他們有意為之的結果。至於錯誤的專利,從沙裏法的本質目的來看,本應得到授權,這無可厚非。但如果企業不小心造成了錯誤的專利申請,可能會產生不良後果,屬於戰略失誤。
3、專利篩選機構
為了便於發明評價和專利篩選,企業應成立發明評價委員會,壹般不需要固定的形式,可以是永久性的松散組織。需要進行發明評價時,召集評價人員討論相關事宜,日常工作由企業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協調。
由於發明評價的內容主要涵蓋可專利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和技術的商業價值(經濟效益、實施難度、投資成本、市場影響.....),即法律、技術、市場、投資金融等方面。必須綜合考慮,從事發明評價的人員最好既有技術人員(包括發明人或設計人),也有法律人員(最好是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動起來邀請戰略顧問參與發明評價活動,但技術人員和法律人員應占據評價委員會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