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服務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價格)、公安、市場監管、地名、稅務、人民銀行、銀保監、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交易管理服務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地產交易活動,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第五條 本市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和存量房交易資金自願托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的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市房地產交易實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市、縣(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全市統壹的房地產交易網絡管理系統,實行合同網簽管理;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建設,做好與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的有效銜接,實時記錄、信息***享,向社會提供公開、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務。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包括:
(壹)買賣;
(二)贈與;
(三)產權調換;
(四)以房地產清償債務;
(五)以房地產合作開發、作價入股或者因收購、兼並、合並,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有房地產,未經其他***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的;
(七)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基本單元進行。
建築設計為獨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轉讓。非住宅需要改變原登記的基本單元轉讓的,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後進行。第十條 辦理房地產轉讓時,當事人(含其他***有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當事人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
(三)房地產轉讓合同或者其他證明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無法到場的,應當委托他人持公證委托書代為辦理。第十壹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轉讓***有的房地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有人享有優先受讓權。
轉讓租賃期內的房地產,應當在轉讓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受讓權。
轉讓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地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轉讓享受政府或者單位補助的房地產,應當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原補助單位同意,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原投資比例分配。
轉讓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存量房轉讓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機構申請交易資金托管,簽訂買方當事人、賣方當事人、監管機構三方協議,由監管機構代收買方當事人應付交易資金,並在完成房地產權屬登記發證後,按照約定向賣方當事人代付應得交易資金。第十三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預售和現售,鼓勵和推行現售。第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