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取得藥學技術人員資格。
2.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擴展數據:
1.批準新設或異地藥品零售企業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
2.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和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和《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零售藥店設立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申請在大連市轄區內設立新的藥品零售企業或遷址。
3、凡個人獨資或股份合作申請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應在新設立的藥品零售企業中專職工作;法律上沒有缺陷產品的記錄;並通過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統壹考試。
4.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鄉鎮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3年以上醫藥、藥學工作經歷。
5、藥房必須配備藥學技術人員;大連市四區、試點區和市區經營處方藥和甲類OTC藥品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具有執業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OTC藥品,並配備經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是本企業在職職工,不得兼任職務。
6.堅持合理布局、方便購藥、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標準:大連市內四區、試點區、區、市、縣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鄉鎮倉庫的面積不得少於平方米。標準: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不得小於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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