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非法人企業應出具營業執照原件;民辦非企業組織應當頒發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異地常設機構應出具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外商投資企業駐華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應出具國家登記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應當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開戶時,單位應同時出具上述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壹式兩份;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還應出具稅務機關核發的國、地稅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3、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華機構等。應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還應出具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壹式兩份;
4.法人或單位負責人憑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辦理。授權他人辦理的,還應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法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銀行應保留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並保存在開戶檔案中。
5.如非基本賬戶開戶,需提供基本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新企業開戶程序如下:
1,銀行提交證明;
2.客戶如實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表》並蓋章;
3、銀行應與存款人簽訂《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銀行和存款人各執壹份;
4.填寫《關聯企業登記表》;
5.以下銀行將提交給PBOC審批。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簽發開戶許可證後,開戶銀行將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密碼、開戶申請書交客戶簽字。
法律依據: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外匯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