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礦業發展的歷史機遇
在國內需求和全球礦業市場的雙重拉動下,我國礦業正處於快速發展和結構調整之中。國家在推進礦業管理和礦產資源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改革、改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投資環境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礦業權市場活躍,商業性礦產勘查方興未艾,投資主體呈現多元化趨勢;民營、港澳臺企業和外商等多種經濟類型的礦山企業投資迅速增長;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加快融合,為礦產資源勘查帶來了活力,成為礦產資源勘查和礦業持續發展的巨大動力;國有地勘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改革逐步深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礦產資源管理新體制正在形成。
進入21世紀,我國礦業持續高速發展,2005年、2006年和2007年礦業產值在全國工業增加值、工業總產值以及GDP總體上占比1/10。礦業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
二、礦產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
當前,礦產資源勘查呈現壹片繁榮景象,但繁榮之中有亂象;礦業快速發展,而發展之中含隱憂。究其原因,是在體制轉換時期,壹些舊制度仍然起作用,與新體制格格不入;壹些環節上,壹些舊制度廢除了,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壹些領域中處於制度真空狀態;壹些新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壹些利益主體各取所需,各圖其利。根源在管理,責任在政府。
影響我國礦產資源勘查和礦業發展主要是體制性、機制性和法制性障礙,具體表現為礦政管理、礦業市場建設和市場主體發展方面存在問題。
(壹)礦產資源管理機構重疊、職責交叉、政出多門政府對礦業和礦產資源管理既缺位,也越位
國土資源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國土資源部,行使對礦產資源統壹管理職責。但是,目前對礦產資源的管理,除國土資源部外,有關部門還從不同角度、不同領域參與礦產資源管理,造成職責交叉,政出多門。
政府對諸如礦業產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管理為礦業服務、市場監管等處於缺位的狀態。而壹些地方政府對礦業管理的越位則表現在熱衷於直接掌控和經營礦業權。
(二)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礦業市場未建成
目前,礦業權市場以及為礦業權市場提供勘查資金的勘查資本市場很不發育;中介機構不完善,中介服務不健全;公益性地質信息服務尚不到位,各個礦業權人之間以及礦業權人同礦業資本投資者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三)礦業市場主體建設與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
目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礦業主體建設不能適應市場化和全球化競爭的需要。壹礦壹企的礦業基本格局沒有改變,礦山企業兼並重組做大做強的市場機制還沒有到位;市場經濟條件下最佳礦業企業形式之壹的股份制礦業集團沒有形成規模;國有礦山企業在體制、機制、運行效率及投資等方面還存在問題,未形成多元化投資主體的格局;民營礦業企業在準入、礦業權取得、各類公***資源的享用等方面還存在問題;國有地勘單位未形成真正的礦業主體,地勘單位企業化改革任重道遠。
(四)圍繞礦產資源管理的經濟關系沒有理順
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取標準低,資源稅沒有起到級差收益的調節作用;礦業權使用費沒有對多占和長期占有礦地起到調節作用;礦業權價款含義被曲解、擴大,收取、施用不規範,或使投資人權益得不到保障,或侵害了礦業權人的權益;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費用開征不足,礦山環境治理成本沒有在礦業企業經營成本中得到充分體現,影響了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
(五)礦業法規建設滯後
目前,解決礦產資源市場化配置中出現的壹些熱點、難點問題,不能在現行法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1976年頒布的《礦產資源法》在歷史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滯後於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壹是沒有從法律層面上明確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的關系;二是在法律層面上沒有界定開發資源與保護環境的關系;三是對礦業權在理論上有不同認識,實踐中政出多門,對礦業權市場主體準入、退出機制及礦業權的招拍掛方面界定不準,造成混亂;四是不同市場主體的礦業權人平等地位沒有法律規定,不同市場主體礦業權人的權益保護法律規定也不明確等等。
二、健全完善礦產資源管理新體制
推進我國礦產資源勘查和礦業發展,最根本的任務是建立符合中國國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礦產資源管理新體制。建立這種體制的基本要求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集中統壹管理,建立全國統壹、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市場,多種經濟成分礦業企業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壹)國家對礦產資源集中統壹管理,各級政府嚴格履行管理職責
按照十七大精神“實行職能有機統壹的大部門體制,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政出多門問題。對礦產資源實行“橫向集中統壹、縱向分級分類管理”,即中央只授權壹個機構行使礦產資源的集中管理、統壹規劃、依法調控、統籌決策的權力,確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基本規則統壹有效。要貫徹資源和環境管理並重原則。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全面加強對礦產勘查、開發、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礦山環境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宏觀調控、政策引導、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
政府要恪守定位職責,在礦產資源管理中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當前要加強作為公***服務者和市場監管者的職能,禁止政府直接經營礦產資源的行為,改變目前政府既是礦產資源管理者,又是市場利益相關人的狀況。
(二)培育健康發育的礦業市場
充分發揮市場在礦產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全國統壹、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市場。建立交易平臺,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礦業權市場運行規則,建立礦業權人誠信檔案,形成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嚴格準入制度,規範市場行為,保證市場的公平與公正;構建我國礦產勘查的融資平臺,建立礦產勘查的風險激勵機制,建立規範的礦業融資市場;規範勘查公司退出機制,規範礦業權市場轉讓,建立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關系,為礦產勘查風險資本的順暢退出創造條件。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修改完善礦業權評估和儲量評估相關制度。
(三)推進礦業權市場主體建設
“以現代產權制度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在政府產業規劃、政策和發展戰略的指導下,實施礦業大集團發展戰略,引導不同所有制礦業企業組建功能齊全、大型和超大型的跨國礦業集團;深化國有礦業企業改制,建立股份制公司體制;消除民營礦業企業在政策環境上的障礙,規範民營礦業企業的行為,發展民營礦業企業;解決國有地勘單位的歷史困難和改革體制上的束縛,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行,充分發揮人才、信息、技術、裝備等方面的優勢,真正成為礦業市場主體之壹。
(四)理順經濟關系,調整利益格局
按照十七大精神“規範垂直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推進礦產資源價格形成市場化,通過調整利益分配,解決“礦產資源國家集中統壹管理與中央、地方財政分竈吃飯的矛盾”。重新設計資源稅費,調整現有稅率,充分體現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礦業權人權益;要建立適應市場變化、有效調節供需關系的稅費浮動機制,把礦業資源稅作為調解礦產資源級差收益的特種稅加以設計和實施,根據礦產資源不同級差收益、不同的價位確定收取標準;要按照物權法中地役法及相鄰關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統籌考慮礦產地居民的切身利益。
(五)健全礦業法律法規
在修改完善礦業法規中,要從總體上明確界定幾個方面的重大問題:壹是科學合理配置資源,統籌兼顧保障發展與保護資源;二是明確開發資源與保護環境並重,建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三是從法律法規上明確界定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礦業權人使用權及其財產權屬性;四是完善礦產資源管理的各項法律制度,明確各級政府權責;五是賦予不同經濟成分的市場主體以平等地位,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利益。
(六)建設和諧的礦業環境
正確處理中央、地方、企業和資源開發所在地民眾的利益關系,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凝聚合力,形成有利於礦業發展的良好氛圍;遵循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規律,建立人與自然相協調的礦業組織形式、相關制度和相應政策,把礦業活動限制在生態許可的限度內;建立環境補償機制,形成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系統,建設壹種螺旋式發展的新的自然動態平衡,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三者的統壹。
(原載《中國礦業報》20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