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招人的時候,希望應聘者有同行業經驗,從有競爭力的公司招人是壹種高效的方式。因為特殊的行業經歷,候選人在跳槽時也優先考慮同行業公司。
競業禁止源於公司法中的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目的是防止董事和經理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有競業限制的人員壹般是:
1.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師: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以及其他容易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秘書等。
通常會在核心人員入職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防止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員工離職後,企業應當支付合理的補償金作為競業限制基金,員工也應當履行相關義務,在特定的壹段時間內不得前往相關領域。
有時候競業禁止協議只是君子協定。如果雙方都履行合同的精神,這是壹件非常簡單的事情。但現實中總會有各種挑戰認知的案例。幾個月前,某大廠前員工因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合同,為競爭公司提供服務,被大廠起訴,並成功拿回已支付的競爭款,要求賠償。
為什麽明知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還要反復試水,鋌而走險?事實上,競業禁止案件的勝訴很難收集證據。勞動合同和社保記錄不容易取得,名片和EMS收件記錄的有效性也打了折扣。有的人是通過第三方加入公司,還需要證明第三方公司和競爭公司之間存在服務關系。有的人是通過化名加入公司的,更加隱蔽。甚至為了取證,派人去目標公司拍照,記錄目標和下班時間,各種取證手段都用上了。
當高級人員離職時,建議與公司進行良好的溝通,解除競業限制。員工離職,公司會解除競業限制,公司不需要支付競業限制費,也算是對離職員工的壹種友情。競業限制壹旦啟動,持續半年或兩年。在此期間,員工不能從事相關領域的工作,也會對職業的健康發展產生影響。
我處理過兩個高管入職的案例,因為他們和前壹家公司有很好的溝通。跳槽不僅沒有激化競業禁止的問題,反而加深了兩家公司高管之間的溝通,使得高管離職,使得前公司、新公司、高管三贏。
如果離職時不能與原公司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且企業已按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費,建議離職員工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雖然對個人職業發展的連續性有影響,但違約責任風險很大。愛惜羽毛的高級職員離職後,只能間隙壹段時間,或者只能轉行或者創業。
某大廠人工智能實驗室的核心人員離職後進入大學,半年後再出來參與另壹家公司的業務,有效避開了競業禁止期。高校就業為科研人才提供了有效的過渡途徑。
在實踐中,壹些企業跟蹤員工離職後的去向。如果認為有必要啟動競業限制,在員工離職後三個月內啟動競業限制有效。
我曾經遇到過壹個情況,應聘者想加入的公司與原公司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競爭協議中描述模糊,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候選人公司中職位高於P9的員工必須在離職時開始競爭。如果他想找公司談不啟動的事,很容易引起不正常的關註。這種情況下,候選人會根據以往的經驗判斷原公司不會追究他的去向,他會接受競業限制以避免麻煩。
這就導致了第三種情況,不解除競業限制,也不影響加入新公司。從理論上講,原公司不追究,不代表沒有風險。關鍵是要抓住競業限制的核心,不損害公司利益,這也是對職場人非常重要的誠信考驗。
2021 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