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務院發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據此,總局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對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企業年度檢驗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緊做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等壹系列新制度的實施準備工作。要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意義。要結合本地企業和經濟發展實際,進壹步加大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解讀
壹、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必將惠及民生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和國務院批準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稱《方案》)圍繞公司設立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設立門檻,還權於市場、還權於市場主體,壹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與社會、政府與企業的權利(權力)邊界,對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保障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壹是有利於進壹步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舉措進壹步放松了準入條件的管制,創業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夠有效激發投資熱情,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尤其是對小微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的發展有大的推動作用。這對鞏固當前經濟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政府管理經濟社會的壹項基礎性的制度,從長遠看,這項改革將進壹步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幹問題的決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革舉措突出強調了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強化協同監管,落實部門監管責任等。改革要求從對企業微觀活動的幹預轉向對市場主體行為、市場活動的監管,從傳統的"重審批輕監管"轉變為"寬準入嚴監管",這將推動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後監管為主轉變,更加有利於形成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國務院部署這樣壹項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對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場主體和創業者從中受益。
三是有利於促進信用體系建設。從《方案》看,此次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強化信用監管、協同監管和社會***治,更加註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享、信用約束等手段,形成部門協同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主體自治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格局。強調企業在享有改革賦予更多便利條件的同時,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信息公示等義務和責任。這些措施的實施必將有力地推動政務信息公開,從而促進政務誠信建設;有力地增強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相關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從而促進商務誠信建設。
二、推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
現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場主體、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自1992年《公司法》頒布以來,公司制這種現代企業制度形式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最主要形式。據統計,截至2014年1月底,全國實有各類企業1527.84萬戶,其中公司(含外商投資的公司)1224.90萬戶,占企業總量的80.17%。但制度設計中註重政府管控、準入成本過高的弊端也日益顯現。按照公司法修正案和《方案》,推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就較好地解決了現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最大限度地為投資主體松綁,釋放其投資創業活力,更好地讓現代企業制度為發展我國經濟服務。
此次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和《方案》,公司、公司股東(發起人)在註冊資本管理方面增加了壹系列權利:壹是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壹元錢辦公司";二是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對於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克服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四是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提高公司股東(發起人)資金使用效率。在登記註冊環節,改革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在進行公司登記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上述改革對於創業者而言,意味著註冊公司"門檻"和創業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我們也註意到,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27個行業,仍然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我們以為,這主要是考慮到,壹些特定行業由於行業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對其實繳註冊資本的要求較高,特別是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普遍對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具備相當數量的實繳資本,以維護金融穩定。
需要強調的是,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因此,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並踐諾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