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和發明的區別是:
壹、目的不同
1、發現是解釋世界的,發現沒有明確的目的。發現是人類對世界的探索,是揭示,是對自身與世界的理解。
2、發明是改變世界的,發明具有明確的目的。是應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領域中特有問題而提出創新性方案、措施的過程和成果。
二、意思不同
1、發現則是在自然社會的原有基礎上發現某些不為人知的事物,是壹個探索的過程,而不是在探索過程中進行再創造。
2、發明是創造出壹種從未出現過的東西。發明是在既有的基礎上進行進壹步的改進,在功能上與前者有所不同。
三、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不同
1、在知識產權領域。科學發現權不是知識產權。其原因在於科學發現不具有創造性,它是人類對客觀存在的尚未揭示出來自然現象、自然規律、事物性質迄今為止的壹種認識,是人類認識世界的範疇,屬於人類的認識成果。
2、在知識產權領域,發明是指《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創造的其中壹種專利類型,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在專利領域中的發明有其規定的保護對象或者說保護客體。
四、引證釋義不同
1、發現:現代 魯迅 《熱風·隨感錄三十三》:“查出了前人未知的事物叫發見。”
2、發明:現代郭沫若 《我的童年》第壹篇五:“在當時我們讀古書也比較有條理了,壹面讀《左氏春秋》,壹面就讀《東萊博議》。兩者的文章都比較好懂,而且也能互相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