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委托管理類別為B類以上(含B類)的報關企業辦理集中申報的相關手續。第三條經海關備案,下列進出口貨物可以集中報關:
(壹)圖書、報紙、期刊等時效性強的出版物;
(二)危險貨物或者鮮活、易腐、失效、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
(三)公路口岸進出境的保稅貨物。第四條收發貨人應當向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備案手續,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備案手續。第五條收發貨人申請集中申報備案的,應當向海關提交《集中申報通關申請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3),並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擔保。保函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個月。
海關應當對收發貨人提交的備案表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核準備案。
涉嫌走私或違規的發貨人、正在接受海關調查的發貨人、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發貨人、屬於本辦法第三條所列C類或D類管理類別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不適用集中報關。第六條在備案有效期內,收發貨人可以采用集中申報方式通關。備案有效期根據收發貨人提交的保函有效期進行核定。
申請集中報關的貨物、擔保發生變更時,收發貨人應當向原備案地海關書面申請變更。
期滿後,申請期限可以延長。收發貨人需要繼續適用集中申報方式通關的,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10日前,向原備案地海關書面申請延期。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集中申報通關模式:
(壹)擔保情況發生變化,無法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違規被海關調查的;
(三)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海關分類管理類別降為C類或者D類的..
收發貨人可以在備案有效期內主動申請終止集中報關申請。第八條備案期限屆滿前,收發貨人未申請延長備案期限的,備案表效力終止。收發貨人需要繼續按照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應當重新申請備案。第九條按照本辦法規定采用集中申報方式辦理海關手續的收發貨人,應當自裝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在抵達海關監管區域後、裝貨前24小時,填寫《出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
收貨人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14天後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收貨人憑報關單向海關申報。第十條海關審核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時,應當從保稅貨物中扣減加工貿易手冊(賬冊)或電子賬冊數據;檢查壹般貿易貨物的集中申報和備案數據。
經審核,海關發現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與集中申報備案數據不壹致的,應當退單。收發貨人應當以報關單方式向海關申報。第十壹條收發貨人應當自海關完成《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持《集中申報清單》及所附單證向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交單驗放手續。屬於許可證管理的,收發貨人還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海關應當在有關單證上批註並留存復印件。
收發貨人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海關應當刪除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收發貨人應當重新向海關申報。再申報日期超過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14日的,以報關單方式申報。第十二條收發貨人在清單申報後修改或者撤銷集中申報清單的,參照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收發貨人應當在壹個月內將《集中申報清單》申報的數據進行合並,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於次月10前辦理壹般貿易貨物集中申報手續,於次月底前辦理保稅貨物集中申報手續。
壹般貿易貨物集中申報手續不得跨年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