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IDC牌照的IDC牌照辦理常見問題解答

IDC牌照的IDC牌照辦理常見問題解答

1、目前IDC/ISP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和變更有哪些必須了解的政策性文件?  答:

(1)《中華人民***和國電信條例》;

(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3)《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協議;

(5)《關於重新調整<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通告》(信部電[2003]73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壹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

(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

(8)《關於進壹步規範因特網數據中心(IDC)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實施方案》

也可以登錄中國通信咨詢網進行查詢。

2、IDC/ISP業務是否可受理?哪裏可看到通知?  答:

IDC/ISP業務已於2012年12月1日起恢復受理。

方式壹: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網站,首頁→公告公示→分類查詢,查詢的關鍵字為:通告+2012+11,即可看到《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二:登錄中國通信咨詢網,首頁最新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或者首頁點擊許可證管理→公告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三:登錄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首頁->通知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

3、IDC/ISP業務是否所有省份均可受理?申請部頒證和省頒證分別如何提交?  答: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地區的IDC/ISP業務均已於2012年12月1日起恢復受理,部頒證和省頒證都是通過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申請材料。

註:申請上海、江蘇、吉林三省IDC/ISP業務的企業,通過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系統評測申請材料,其他材料在對應省的許可管理系統提交。

IDC/ISP許可證申請的統壹咨詢窗口在哪裏?  答: 跨地區IDC/ISP許可證申請的相關問題可通過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花園北路52號綜合受理廳。

省內IDC/ISP許可證申請的相關問題咨詢各省通信管理局,咨詢電話見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首頁下方“服務提示”中的“咨詢電話”

4、IDC/ISP業務申請流程是什麽?

答:為方便企業,使申請企業盡可能符合許可證審批要求,申請企業在登錄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後要首先詳細閱讀“申請企業資質確認須知”內容,確認是否符合IDC/ISP資質要求。

在確認“申請企業資質確認須知”內容後,進入技術評測環節。評測的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要求的60天內。申請企業的技術評測申請可以逐項提交,也可以壹次性全部提交,各項評測分別按順序排隊進行。若某項評測未通過,申請者待修改完善後,可再次提出評測申請並重新排隊。評測結果可在系統中查詢。

技術評測全部通過後,申請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跨地區申請”或“省內申請”,並提交IDC或ISP業務的申請材料。其中跨地區IDC或ISP的許可證受理及審批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省內IDC或ISP的許可證受理及審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通信管理局負責。

5、需要公司具備哪些資質條件?  

答: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申請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IDC或ISP業務的企業,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其中貨幣資本不低於實收資本的30%.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IDC或ISP業務的企業,實收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其中貨幣資本不低於實收資本的30%;

(3)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4)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5)有必要的場地、設施;

(6)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7)企業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8)承載IDC/ISP業務的系統和機房要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評測機構的技術評測並取得評測報告;

(9)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10)符合CEPA協議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申請IDC/ISP業務經營許可,其中香港或澳門資本比例總計不得超過50%.

6、 提交IDC/ISP申請材料出現問題時向哪裏咨詢?  答:(1)政策及受理咨詢:;

(2)網站備案管理系統和接入資源管理平臺評測咨詢電話:;

(3)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評測咨詢電話:;

(4)機房運行安全系統評測咨詢電話:;

(5)跨地區許可審批咨詢電話:;省內許可審批咨詢電話見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首頁下方的“服務提示”->聯系方式,對應每個省的許可審批咨詢服務電話。

7、怎麽界定IDC/ISP的業務覆蓋範圍?

答:

(1)申請經營IDC業務的企業應根據其機房所在地申請業務許可證:如機房位於某壹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內,應向當地通信管理局申請省內經營許可證,其用戶可以位於他省;如果機房位於壹個以上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區經營許可證申請。IDC業務只能以城市為單位申請。

(2)申請經營ISP業務的企業根據其業務用戶覆蓋範圍申請業務許可證:僅在某壹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內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的,應向當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請;在多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的,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請。ISP業務可以以省為單位申請,也可以以城市為單位申請。

8、IDC、ISP和網絡托管有什麽區別?

答:

(1)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IDC):屬於第壹類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服務器等因特網或其他網絡的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其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它應用服務。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必須提供機房和相應的配套設施,並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因特網接入服務(ISP):屬於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接入服務器和相應的軟硬件資源建立業務節點,並利用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將業務節點與因特網骨幹網相連接,為各類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用戶可以利用公用電話網或其它接入手段連接到其業務節點,並通過該節點接入因特網。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主要有兩種應用,壹是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ICP)經營者等利用因特網從事信息內容提供、網上交易、在線應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二是為普通上網用戶等需要上網獲得相關服務的用戶提供接入因特網的服務。

IDC、ISP業務經營者須嚴格遵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信部電[2003]73號)的要求,不得超範圍經營,ISP業務經營者不得提供虛擬主機業務。

(3)網絡托管業務:屬於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是指受用戶委托,代管用戶自有或租用的國內的網絡、網絡元素或設備,包括為用戶提供設備的放置、網絡的管理、運行和維護等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互聯互通和其它網絡應用的管理和維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