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在刷新聞的時候,看到了莊河市人民法院發布的壹個案例。案件大致內容是壹對夫妻(王先生和李女士)結婚30年,育有壹女。他們的生活本來很好,但是他的妻子李女士發現王先生背叛了自己的感情,給了另壹個女人共計379萬元的錢。
得知這樣的事情肯定是不能接受的,李女士氣得將兩人告上法庭,要求丈夫青()全額返還379萬元的錢款。
小霞對此予以否認,並聲稱自己也是受害者。小霞說:“王先生壹直聲稱要離婚,這也是雙方壹直保持聯系的原因。我多次要求辦理結婚登記,但王先生壹直以各種理由拖延,我也不知道王先生的真實婚姻狀況。目前與王先生育有壹子,現年十歲。王先生過戶是為了孩子的撫養費,要求返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但法院最終判決支持李女士的訴訟請求,要求小霞返還全部贓款379萬元。對於小霞提出的“王先生過戶是為了孩子的撫養費”的說法,法院稱“本案屬於贈與合同糾紛而非孩子的撫養費糾紛,小霞的主張對象有誤,可以另行向王先生主張。”
我覺得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非常合理。因為王先生在與妻子李女士結婚期間給了小霞379萬元。王先生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同時任何壹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財產。
說到這裏,順便普及壹下如何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和雙方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三)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可見,王先生的379萬與李女士屬於同壹財產,其單方贈與行為肯定無效。
其實這種破壞別人家庭的行為本來就是可鄙的。如果再涉及到錢,那麽婚外的感情看起來更像是壹種交易。交易的最終結果,不僅可能傷害到對方的家庭,還可能讓當事人壹輩子擡不起頭,活在別人的話語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