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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鉛企業的環保政策

壹、準入條件1.規模和外部條件要求:單系列鉛冶煉能力必須達到5萬噸/年(不含5萬噸)以上;現有再生鉛企業的生產準入規模應大於10000噸/年;改造、擴建再生鉛項目,規模必須在2萬噸/年以上;2.工藝和裝備:新建鉛冶煉項目,粗鉛冶煉須采用先進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富氧底吹強化熔煉或者富氧頂吹強化熔煉等生產效率高、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先進煉鉛工藝和雙轉雙吸或其他雙吸附制酸系統。3.能源消耗:新建鉛冶煉綜合能耗低於600千克標準煤/噸;粗鉛冶煉綜合能耗低於450千克標準煤/噸,粗鉛冶煉焦耗低於350千克/噸,電鉛直流電耗降低到120千瓦時/噸。現有鉛冶煉企業:綜合能耗低於650千克標準煤/噸;粗鉛冶煉綜合能耗低於460千克標準煤/噸,粗鉛冶煉焦耗低於360千克/噸,電鉛直流電耗降低到121千瓦時/噸,鉛電解電流效率大於95%。4.資源綜合利用:新建鉛冶煉項目:總回收率達到96.5%,粗鉛熔煉回收率大於97%、鉛精煉回收率大於99%;總硫利用率大於95%,硫捕集率大於99%;水循環利用率達到95%以上。現有鉛鋅冶煉企業:鉛冶煉總回收率達到95%以上,粗鉛冶煉回收率96%以上;總硫利用率達到94%以上,硫捕集率達96%以上;水循環利用率90 %以上。5.環境保護:鉛鋅冶煉及礦山采選汙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的有關要求和有關地方標準的規定。防止鉛冶煉二氧化硫及含鉛粉塵汙染以及鋅冶煉熱酸浸出鋅渣中汞、鎘、砷等有害重金屬離子隨意堆放造成的汙染。確保二氧化硫、粉塵達標排放。嚴禁鉛鋅冶煉廠廢水中重金屬離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質超標排放。待《有色金屬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鉛鋅工業》發布後按新標準執行。 鉛鋅冶煉項目的原料處理、中間物料破碎、熔煉、裝卸等所有產生粉塵部位,均要配備除塵及回收處理裝置進行處理,並安裝經環保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自動監控系統進行監測。新建及現有再生鉛鋅項目,廢雜鉛鋅的回收、處理必須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確保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和有關地方標準的規定,嚴禁將蓄電池破碎的廢酸液不經處理直接排入環境中。排放廢水應符合《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熔煉、精煉工序產生的廢氣必須有組織排放,送入除塵系統;廢氣排放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熔煉工序的廢棄渣,廢水處理系統產生的泥渣,除塵系統凈化回收的含鉛煙塵(灰),防塵系統中廢棄的吸附材料,燃煤爐渣等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含鉛量較高的水處理泥渣,鉛煙塵(灰)必須返回熔煉爐熔煉;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的要求;所有的員工都必須定期進行身體檢查,並保存記錄。企業必須有完善的突發環境事故的應急預案及相應的應急設施和裝備;企業應配置完整的廢水、廢氣凈化設施,並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再生鉛生產企業,以及從事收集、利用、處置含鉛危險廢物企業,均應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所需手續此類項目壹般采取項目核準方式: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和節能審批等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後,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和節能審批等文件。核準後,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等。三、關於鉛鋅行業準入條件具體見公文(國家發改委[2007]13號令),裏面有詳細說明。如還有不明之處,請追加提問,在下壹定盡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