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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

為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專有權,促進我國集成電路技術的進步和創新,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登記機構

條例所稱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條辦理手續使用的表格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第四條機構

中國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與布圖設計有關的其他事宜,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布圖設計的其他事宜。第五條申請文件和申請日期的確定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布圖設計登記的,應當提交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和布圖設計副本或者圖樣;在申請日之前布圖設計已經投入商業使用的,還應當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前款所稱布圖設計申請文件的日期為申請日。申請文件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第六條文件語言

按照《條例》和本細則提交的所有文件均應使用中文。國家有統壹科學技術術語的,應當采用規範用語;外國人的姓名、地名和專業術語沒有統壹中文譯名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提交的各種證書和證明文件均為外文。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具中文譯本;期滿未附的,視為未提交證明及證明文件。第七條文件的提交和送達

所有寄往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文件應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楚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證明,否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文件的日期為提交日期。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送或其他方式交付給雙方。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應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將文件發送給申請書中指定的聯系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郵寄的各類文件自簽發之日起15天,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定,應直接發送的文件應在交付日交付。

文件送達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公告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後,該文件應被視為已經送達。第八條期限的計算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壹天不計算在期限內。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壹個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當月無對應日的,以當月最後壹日為到期日。

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到期日。第九條權利的恢復和期限的延長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誤本規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期限,致使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並附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延誤本規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要求延長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並辦理相關手續。

條例規定的期限不得延長。第十條* * *有

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創作的布圖設計,創作者應當* *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涉及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未經同壹布圖設計的其他權利人同意,同壹布圖設計的各權利人不得轉讓、質押或者與他人訂立獨占許可合同。第十壹條向外國人轉讓專有權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時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書。

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描述項目變更手續。第二章布圖設計登記的申請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