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代社會中責任的含義
責任(responsibility)與和社會角色聯系在壹起的義務(duty)、責任(obligation)、法律上的應負責任(liability)含義稍有不同.責任在倫理學中是較為新近出現的用語,其詞根是拉丁文的“respondere”,意味著“允諾壹件事作為對另壹件事的回應”或“回答”.它在西方宗教倫理傳統中用於接受或拒絕上帝的召喚.“人行善就是指他充當應上帝召喚而負責任的人……就我們回答上帝對我們的啟示而言,我們的行為是自由的……因此人的善總是在於責任.”英語中作為抽象名詞的“責任”已知最早(1776)被用來描述統治者的壹種自我權利,即“對他行使權力的每壹行動的公眾責任”.法語、西班牙語、德語中相應的名詞也在那個時期才出現.在漢語中,責任最通常的含義是指與某個特定的職位(社會角色)或機構相聯系的職責,指分內應做的事或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當承擔的過失.
責任壹詞最常用於倫理和法律時的含義是人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種行為應該是可以答復的、可以解釋說明的.如果說法律往往討論行為發生以後的責任,那麽倫理責任則有前瞻性.在法律體系中,角色、因果關系、義務和能力都和責任相關.但是在傳統的道德體系中,對公民的要求只是盡自己的本分,遵守與其在社會中的地位相應的約定俗成的規則.責任概念並沒有起顯著的作用.(至今在國內的許多百科全書,包括哲學大百科全書中也查不到“責任”的詞條)
在重視功利、強調個性和民主的現代社會,人不僅是社會中的壹個角色,而且更重要的是行為者.現代人的行為選擇是自由的,但自由是指認識到對公平和社會秩序的責任的人的自由.因為原來的社會等級制度被沖垮以後,每個人追求自我利益、進行個人奮鬥,會導致社會的混亂,所以人們必須學會考慮他人,以同等地位的水平來負責任.因此,現代人對“責任”的思考越來越多.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區分了“責任倫理”和“信念倫理”.“信念倫理”的信徒需要的僅僅是“去盯住信念之火,不要讓它熄滅,他的行動目標從可能的後果看毫無理性可言”.責任倫理的行為則必須顧及自己行為可能的後果.他強調在行動的領域裏責任倫理優先.
關於責任的道德理論有的強調行為者,即把責任的基礎放在行動著的行為者(例如康德把自治——自我的責任——作為他的倫理哲學基礎);有的把對行為者的社會角色和社會職業作為倫理的基礎;還有的強調自我和他人的對抗,自我存在於和他人、世界的活動關系之中.總之,作為行為者的人和行為後果之間的關系是責任的核心.
從哲學上講,責任觀念和因果性聯系在壹起.“責任的最壹般、最首要的條件是因果力,即我們的行為都會對世界造成影響;其次,這些行為都受行為者的控制;第三,在壹定程度上他能預見後果.”然而,事物之間的因果關系往往不是壹壹對應的單向線形鏈,而是錯綜復雜的.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之分,壹個原因可能產生多種結果;壹種結果也可能由多種原因***同造成,其中有些被人們了解,有些卻不甚被了解.因此,討論責任不是壹件簡單的事.
責任是知識和力量的函數,在任何壹個社會中,總有壹部分人,例如醫生、律師、科學家、工程師或統治者,由於他們掌握了知識或特殊的權力,他們的行為會對他人、對社會、對自然界帶來比其他人更大的影響,因此他們應負更多的倫理責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規(諸如希波克拉底誓言)來約束其行為.
但從前人們的知識和力量還相當有限,以致常常把許多後果都推給了命運和永恒的自然規律,人的全部註意力都集中在做好現在不得不做的事情.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的增長,人的能力增加了,人的行為本性也發生了變化.個人的行為的後果越來越復雜、越嚴重、越持久而且不易預測.現代技術已經引入有如此巨大規模的行動、目的和結果,技術的力量使責任成為倫理學中必須遵循的新原則,特別是對未來的責任.哲學家漢斯·喬納斯在他的《責任命令》壹書中提出,“人的‘第壹命令’是不去毀滅大自然按照人使用它的方法所給予人的東西”.
如果說在相當長時期內西方關於公民的理論還更多強調公民的個人權利和利益的話,那麽近幾十年來,人們越來越強調的是“責任”.“責任”正在起著比以往巨大得多的作用,已成為當前社會中的主導性規範概念和最普遍的規範概念.用卡爾·米切姆的話來說,在當代社會生活中,責任在西方對藝術、政治、經濟、商業、宗教、倫理、科學和技術的道德問題的討論中已成為試金石.在當今大科學時代,科學技術滲透在社會的所有領域,科學家、工程師不僅人數眾多而且參與社會重大的決策和管理,因此科學家和工程師的倫理責任已成為壹個不容忽視的話題.
二、科學是價值中性的嗎?
雖然“責任”是壹個現代話題,但科學家的責任似乎被看作例外.近二三百年來,許多人相信科學是價值中性的:科學知識(純科學)不反映人類的價值觀;或者科學活動的動機、目的僅僅在於科學自身,不參與個人的價值;或者科學理論不直接對社會產生影響,科學家不對其成果的社會後果負責.
“中性論”中最具代表性而且在科學界影響甚廣的是邏輯實證主義.這種觀點認為,只有那些由經驗的語句組成、擺脫了主觀和價值因素的、能借助於數學公式和進行嚴格邏輯推理的具有精確性概念和穩定體系的有用知識才是科學.於是,人的社會、歷史、文化、心理因素統統被排除在科學之外.科學被看作建立在事實和邏輯基礎上的客觀知識,它不受社會價值的影響,也無善惡之分,是價值中立的.
還有人認為不僅科學知識本身價值中性,而且科學活動的動機、目的只在於科學自身,不參與個人的價值.例如,馬克斯·韋伯視科學為工具理性並從科研機構的科層制(bureaucracy,壹種有效的、合理性的組織形式)要求出發認為,科學的目的是引導人們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動,通過理性計算去選取達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過服從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張科學家對自己的職業的態度應當是“為科學而科學”,他們“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識上的誠實……確定事實、確定邏輯和數學關系”.他甚至斷言“壹名科學工作者,在他表明自己的價值判斷之時也就是對事實充分理解的終結之時”.
不同時期的“中性論”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原因.它反映了科學發展壹定階段由於專業分工過細,專業化程度高而造成的註重局部、忽視整體的局限性(把科學活動和科學的社會後果截然分開);反映了科學作為壹種理性活動與人類的其它活動(例如藝術、宗教等)的區別(建立在經驗事實和邏輯基礎之上的科學確實有其客觀性的壹面,但經驗事實也不可避免地滲透著價值觀念);也反映人們對自然界基本圖景的理解(近代機械論世界觀把精神世界徹底和物質世界分離開來,與第二性質相聯系的價值的根源不在上帝或自然界而是工業和人的功利,作為科學研究對象的自然界本身是沒有價值的);還反映了科學作為壹種社會建制對自主發展的要求(為保證科學活動的正常運行,科學系統應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正是由於這後壹點,有人稱“中性論”是壹種面具、壹種盾,甚至是壹種劍.例如,17世紀,羽毛未豐的英國皇家學會的科學家以向保皇黨保證保持價值中立,不插手神學、形而上學、政治和倫理的事務,作為不受檢查而自由發表文章和通信的權利的交換條件.而在20世紀,在科學日趨強大甚至成為時代的主旋律時,“中性論”又被用作反對“科學政治化”、“科學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納粹對猶太科學家的摧殘)的武器.
“科學價值中性論”在某種意義上、某個特定範圍內似乎可以成立,至今在學術界仍很有影響,並常常被用來作為拒絕考慮科學家的倫理責任的擋箭牌.但是如果從認識角度、從整體上來歷史地考察科學產生及其發展的社會背景,科學對社會、尤其是現代社會的影響,那麽我們只能把“中性論”看作壹種神話或壹種理想.邏輯實證主義的“價值中性論”受到歷史主義和其他科學哲學流派的批判.而韋伯本人對“工具理性”以及把個人看作內行而又無意識的齒輪的“科層制”的局限性就有所認識.
在當今“科學-技術壹體化”、“科學技術-經濟社會壹體化”的大科學時代,科學在工業、軍事中的占據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發展科技在各國都已成為國家行為,價值中立的純科學理想的基礎不復存在.“純科學”概念已被相對於應用科學的“基礎科學”所代替.科學研究概念也被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在內的R & D所代替,純科學早已不足以代表科學整體.“科教興國”、“國家利益中的科學技術”等口號明確地表達了國家投資科學的社會目標.從科學自身來看,現代科學已成為壹種社會事業,科學家壹般都是屬於某個機構或組織的成員或雇員(既然科學研究已經成為壹種謀生的職業),科學發展離不開社會的支持(資金及其它社會資源),而這種支持是不可能不期望回報的,雖然不壹定是短期的或直接的.“為科學而科學”的清高和超脫已不符合時代的要求.科技工作者必須考慮科學的社會後果以及自己的社會倫理責任.
三、對科學的社會後果的關註是科學家的倫理責任
美國科學社會學家默頓從“為科學而科學”的態度出發把科學家的***同精神氣質和倫理規範歸納為普遍主義(universalism)、公有主義(communalism)、無利益性(disinterestedness)、有條理的懷疑主義(organized skepticism)和獨創性(originality).對這些規範有很多爭議,本文暫不作討論.後來又有人增加了謙虛、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實、不弄虛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等等.科學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實驗)還應遵守人道主義原則(比如紐倫堡法典)以至動物保護和生態保護原則(例如,1978年保護動物權利國際聯盟通過“動物權利世界宣言”,認為所有動物都有出生的自由,也有生活的自由,每壹動物都有權受到尊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