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其他行政機關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政府資助的科學技術獎。第三條省科學技術獎勵應當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產學研用協同創新。
省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相關專業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承擔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和監督的具體工作。
每個專業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幹專業評審組。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相關規則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管理。省科學技術獎勵機構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相關工作。第二章獎項設置第六條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類別:
(壹)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2)省級自然科學獎;
(3)省級技術發明獎;
(四)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省級科技創新團隊獎;
(六)省級國際科技合作獎。第七條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壹)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效益的。第八條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並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組織和個人。
前款所稱稱重科學發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未被前人發現或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3)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的認可。第九條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裝置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組織和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尚未被前人發明或者公開的;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和技術價值;
(三)實施後取得良好的經濟、社會、生態或者國防安全效益的。第十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組織和個人:
(壹)在實施技術創新項目中,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和新系統,經應用推廣,其性能指標和技術經濟指標明顯優於同類產品或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有顯著作用,並創造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工作和社會公益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經實踐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三)在科學決策和現代管理研究中取得創新成果,經實踐創造了顯著的社會、經濟或生態效益;
(四)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學創新精神;
(五)在實施國家安全工程、推進國防現代化、保障國家安全中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第十壹條省科技創新團隊獎授予以學科和技術帶頭人為核心,以團隊合作為基礎,圍繞科技前沿問題或產業重大技術問題進行長期合作研發,並取得重大原創性成果和持續創新能力,被同行認可的研究團隊。第十二條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下列外國人和外國組織:
(壹)與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在本省合作研究開發,並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的科學技術,或者為其培養人才,成績特別顯著的;
(三)參與本省與國外的科技交流與合作並做出重要貢獻的。